公然通过网络销售过期化妆品,而且以已经明确告知买家为由推脱责任,显然是商家不懂法的表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也就是说,对于有瑕疵的产品,商家在明确告知消费者且取得消费者认同的前提下,可以向其销售。而对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生产企业已不再对其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负责,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由此可见,即便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该低价销售的产品属于过期化妆品,也不能免责。退一步而言,哪怕商家将该过期产品免费送给消费者使用,也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这种与假冒伪劣产品无异的商品,根本不该被许可销售,消费者乐意购买,商家也不能以“愿打愿挨”为由大肆销售,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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