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美国CPSC于《联邦公报》上公布一则修订,阐明2项现有规则:
何种纺织品被判定其含铅量不得超过100ppm(16 CFR 1500.91(d)(7))
何时可使用零部件测试(16 CFR part 1109)
2009年8月,CPSC发布16 CFR 1500.91a规则,*新法规CPSC发布规零部件和重金属含量测试法案,该规则宣布,只要某种材料未经过处理或未与其他材料掺杂或未经过有可能带入铅的处理,该材料不得超过2008年实施的《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101(a)部分中的基材铅含量限制。在CFR 1500.91(d) (7)中第16部分,包含【各种纤维】的纺织品(不含后处理应用,包括丝印、转印、贴花或其它印花处理)均可免除铅测试。委员会此次在豁免中加入了染色纺织品。
至公布之日起,CPSC已发现句子"或其它印花处理"可能会被误解为应用过程如印花,是此次豁免铅测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委员会已修订了该条款,澄清染色纺织品,无论采取何种技术来生产该材料,无论以何种技术进行染色,都不需要进行涂料和基材的铅测试。
2011年11月,CPSC发布了16 CFR 1109,确定了对儿童产品零部件测试的使用要求,以提供符合性证明(CoC)。CPSC指出,因为在该规则文本中提到的例子,该规则有可能会被误解为,已举例子中未明确指出的产品和要求,也就是涂料、儿童产品中的铅含量和儿童玩具以及儿童用品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不需要进行零部件测试。
16 CFR 1109 B部分中未明确指出的一个可接受零部件测试的例子为,玩具安全标准:ASTMF963中要求的涂料测试之外,玩具基材的可溶性重金属测试。
该说明解释了生产商允许对B部分中描述的特定环境(涂料、儿童产品的铅含量和儿童玩具以及儿童用品的邻苯二甲酸盐含量)和C部分(复合测试)之外的情况下使用零部件测试。
16 CFR 1109的此次修订如下:
1109.1(c)部分已做修改,明确B部分适用于B部分中明确指出的产品和要求,并非限制对化学成分进行零部件测试。
1109.5(a)部分已做修改,明确B部分以及C部分的要求只有在适用于B部分和C部分中明确的情况之下时方做此要求。
1109.11(a)部分修改为玩具安全标准的*新版本:ASTM F963-2011。
1109.13部分已做修改,添加了就不可接触的零部件部分(16 CFR 1199)对委员会指导意见的引用。
提出的直接*终规则,如果在11月13日之前未收到负面评论,则将于2015年12月14日开始生效。主要明确部分总结见
*新法规表1
受强制标准ASTM F963-11,即《玩具安全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约束的玩具,必须交由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检测,证明符合所有适用的消安会规定,生产商方可发出儿童产品证书,让产品进入市场。这项标准规定,假如玩具的表面涂料及可接触到的底层涂料,有机会被儿童吸吮、放进口中或者吞入,便须符合8种重金属元素的可溶性限制,分别是锑、砷、钡、镉、铬、铅、汞及硒。
先前,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裁定,某些物料并无超出铅含量限制,因此如果在儿童用品中使用,亦毋须进行第三方检测。至于其余7种重金属,消安会裁定未经处理的树干木不含超出可溶性上限的重金属元素。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表示,受ASTM F963-11标准规管的玩具仍然须符合标准内的重金属含量上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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