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 Part 15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所有射频设备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辐射和/或传导发射限值和基本的测量方法,该技术法规是作为射频设备进入北美市场的必须要求。
依据该法规,适用于该法规的被测设备需要进行辐射发射测试,而此测试项所考察的频率范围是依据被测设备来确定,不同的被测设备其考察的频率范围的高频率和低频率是不同的。
二、FCC PART 15辐射测试,对于有意辐射体,测量频率范围应从该装置所产生的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9KHz)直至如下规定的上限频率:
(1)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低于10GHz,上限频率为高基频的10次谐波或40GHz的低值。
(2)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大于或等于10GHz而小于30GHz,上限频率为高基频的5次谐波或100GHz的低值。
(3)如果有意发射工作频率大于或等于30GHz,上限频率为高基频的5次谐波或200GHz的低值,如果Part 15中另有规定,那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FCC PART 15辐射测试对于无意辐射体
除去2)和3)的规定之外,对于包括数字装置在内的无意辐射体,测量频率范围应从该装置所产生、或所使用的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辐射发射*限值所规定的低频率)直至如下表所示的上限频率。
1.对于不包括数字装置在内的无意辐射体,若它所产生或所使用的频率以及它工作和调谐的频率低于30MHz,它应在9kHz-30MHz的频率范围内满足辐射发射*限值。
例如CB接收机或设计用于通过电线或电缆来传导其射频发射的装置,它的频谱应从它所产生或所使用的低射频信号频率(但不低于9kHz,对CB接收机为25MHz)直至表2所示的频率,如果该无意辐射体包括数字装置,则所需测量的上限频率如所示。数值取决于该数组装置所产生的高频率和使用高频率,取其中的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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