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指令2006/66/EC,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废蓄电池指令,该指令取代了原电池指令91/157/EEC,并于2008年9月26日开始执行。2013年12月10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公布电池指令2006/66/EC的修订指令2013/56/EU,根据修订指令,纽扣电池的汞豁免已经于2015年10月1日取消,无绳电动工具的镉豁免于2016年12月31日取消。修订指令2013/56/EU于2013年12月30日开始生效。
(2)电池指令有害物质要求:
a.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按重量计算,即5 ppm)的电池或蓄电池投放市场;
b.禁止镉含量超过重量0.002%的便携电池或蓄电池投放市场。(豁免用途: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照明;医疗设备。)
(3)标识要求:
a. 自2009年9月26日起,凡是投放到欧盟成员国市场的所有类型的电池、蓄电池和电池组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b. 如果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中汞(Hg)含量超过0.0005%(5ppm),或者镉(Cd)含量超过0.002%(20ppm),或者铅(Pb)含量超过0.004%(40ppm),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金属的化学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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