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的参公事业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部门因党政机构个数限制,成立的县委、政府直属事业局,例如保密局、档案局、国资局、规划局等;另一种是部门下属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下属事业局,例如农业局下属的畜牧局、农机局,人社局下属的社保局、就业局等。
1、成因:县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局,其设置原因,是因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规模、人口数量等,对党政机构数额分层次都有限制,限额从高到低分别是省会城市、中心城市、中等城市、县级市(市辖区、大县)、中县、小县。省会城市、中心城市限额基本与省级党政机构限额相差10%—15%,中县、小县和省级机构设置限额相差甚至达到40%—50%。因此,对于一些中小县来说,党政机构个数限制较大,一些原本应该是行政部门的,都设置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除上述比较普遍的保密局等之外,各地基地职能差异,甚至将商业局、科技局、安监局等较大的部门,设置为事业局。
2、改革原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不允许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再行向事业单位授权承担行政权力,今后,也不允许再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中编办明文规定,不得设置“事业局”,各级党委、政府管理部门,因党政机构限额限制,变通设置为直属事业局的做法,彻底行不通了。
3、改革方案:不能设置直属事业局,县区级对应省市应该设置的党政部门,就只能通过“多对一”的方式设置,有三种设置方式:一是整合,比如将规划局整合到自然资源局;二是挂牌,比如公务员局在组织部挂牌,档案局在县委办挂牌;三是成立内设机构,将相对独立的职能单列设置为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这种方式会比较普遍。
1、成因:受法律法规、政府或者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即原应由部门承担的行政权力,委托授权由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承担,这类事业局比较普遍,几乎各大局都有例似情况。
2、改革原因:同上。不允许设立、存在行政类事业单位。
3、改革方案:在党政改革之前,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部门和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所有的部门下属事业机构,不允许再出现“**局”的机构名称。10月29日,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挂牌,省农机局成为历史,就是部门下属“事业局”改革的典型事例。
1、机构性质变化调整:事业单位取消承担的行政职能后,没有了参公的依据,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参公。因此,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局,直接成为行政部门;部门下属的事业局,剥离行政职能后,成为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2、人员、编制分流:党委政府事业局改为行政部门后,机关不允许存在事业编制和人员,不能出现“混岗混编”违规现象,因此,原来的事业人员、编制需要置换为行政编制、过渡为公务员。问题是各级党政机构都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置换,只能在机构改革缓冲期逐渐消化,加大现有行政编制的动态调整,严格控制入口,敞开出口,优先消化因改革造成的混编。今年,国考公务员相比往年,招考名额几乎减半,其原因就是因为机构改革。
部门事业局行政职能划转行政机关承担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也应该将原来的事业编制置换为行政编制,人员过渡为公务员。同样的,由于行政编制的紧缺,事业人员将随剩余的事业职能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与待遇,待人员安置改革政策出台后,对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