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综合监管!这个省发文这样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实施!

百检网 2021-10-28

(苏政办发〔2021〕8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实践,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两手并重、两手都要硬,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全面提升有效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互联网+监管”走在全国前列,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围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坚持系统观念,一体有效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形成“放”“管”“服”紧密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1.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统一全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推动监管事项清单与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有效衔接。编制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指引,明确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纳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监管事项清单编制后,由省政务办牵头建立会办制度,组织各监管部门进行集中会审,审核后的清单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变动调整情况及工作实际,需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当向本级政务办申请,经省政务办初审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确认后依法公布。(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制定全省统一的监管数据标准,持续拓展完善省级监管数据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监管对象库,被两个及以上部门列为监管对象的市场主体,纳入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库动态管理。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预警模型建设,加强不同领域的风险预警模型、线索归集和关联分析,针对不同线索指向的同一监管对象,形成联合检查任务。(省政务办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支撑。统一规划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接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设区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以及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部门业务系统,规范监管业务流程,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共用、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联动。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各地各部门统一使用该系统开展联合检查。依托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全省统一处罚、强制系统,对接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规范执法、全程留痕。依托省移动应用技术平台,建设完善移动执法系统,对接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重点在乡镇综合执法领域推广,切实增强执法有效性,减轻基层执法人员负担。争取在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开设江苏专区,获得更广泛数据支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省司法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跨部门综合监管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完善监管对象抽查模式,将各部门分别抽取的监管对象名单进行汇总比对,对重复抽到的企业进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重点行业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对涉及监管领域多、检查频次高的行业领域,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统筹制定检查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健全完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轮岗培训、奖励举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考核评价等“七大机制”,强化执法监管权威,提高监管效能。(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等省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跨部门综合监管模式方法。


1.创新非现场监管。各地各部门充分运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技术,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全时段动态监管,减少监管盲区。(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探索智能监管。整合全省非现场监管资源,接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丰富监管数据资源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要充分利用监管数据,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探索以线索自动触发、远程取证固证、远程执法处置为关键环节的在线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拓展信用承诺范围,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深入推进行业信用监管示范,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信用状况不同,在监管方式、抽查领域、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逐步将信用信息嵌入部门业务系统,加强信用大数据监测预警分析,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行业地区信用状况等监测信息实时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高效、便捷应用。研究建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分部门、分地区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试点应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参考,提高监管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相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力量资源。


1.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中央明确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持续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切实做到权责一致、专业精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推动执法重心下移,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市)组建7支左右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乡镇(街道)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省委编办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综合行政执法资源下沉。推进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下沉,每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及相应执法装备,并按一定比例配强执法辅助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对上级派驻在县乡两级的执法队伍,纳入县乡统一联动指挥体系,工作考核以属地为主,主要负责同志任免须事先征求所在地党委意见。坚持网格监管与综合执法相结合,加强基层网格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综合执法中的基础作用。(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


1.聚焦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降碳减排、食品药品安全、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疫情防控、金融等重点领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重大风险隐患,加强协同联动,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并行,加快实现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深化拓展监管结果运用。当前结合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突出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检查、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联合抽查等重点,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事项编制、系统对接、数据归集、业务协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药监局牵头,省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纳入“放管服”改革重要内容,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建立机制,加快构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智能精准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新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指导;省政务办负责信息化支撑;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牵头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组织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司法厅负责法治保障、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业务指导;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督促,积*开展或参与跨部门综合监管。


(二)加强政策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抓紧制定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配套政策和措施,着力形成高效协同运行机制,努力做到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中涉及政策、业务方面的重要内容,分批次联合开展跨部门培训,不断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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