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东华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生郭宏振在实验室内做实验时不慎发生爆炸造成他双眼、面部严重受伤。
郭宏振认为,东华大学没有按照要求告知学生要佩戴护目镜等安全规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请求法院判令东华大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约170万元,东华大学承担事故的全部侵权责任。
随后东华大学提出上诉,东华大学的辩护律师称,郭宏振在此爆炸事故中存在过错,校方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校方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校方同意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认定,校方已为郭宏振垫付了费用,希望在赔偿的款项中一并抵扣。
10月9日,该案二审判决结果显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2016年9月21日,新学期伊始,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内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两名学生受重伤,一名学生受轻伤。
因为这场实验室爆炸事故,东华大学2015级学生郭宏振的人生彻底转向。
如果不是这场事故,郭宏振两年即可完成学业,和当时的女朋友结婚生子,找到一份待遇不错的工作,还能时不时贴补农村老家的父母。然而,现在的他右眼失明,左眼视力0.01,脸部多处疤痕。不仅女友离他而去,处处求职碰壁,之前一直说要承担医药费用的学校也变了说法。
戴着眼片,郭宏振失明的右眼看起来略显正常
郭宏振是2015年从广东一所大学考研进入东华大学生物工程专业。从研一开始,按照导师的要求,郭宏振选择了石墨烯功能材料研究方向。这个专业就业前景不错,郭宏振信心满满地想在这个领域做出点成果。
像很多高校一样,郭宏振所在的实验室,也有传帮带的传统。以发生爆炸事故的制备氧化石墨烯实验为例,研一时,郭宏振曾在导师和师兄的指导下做过这个实验,所以,当自己研二,导师说研一学生不懂可以向自己求助时,郭宏振并未多想,就满口答应。
据郭宏振回忆,当天上午,自己正在做静电纺丝实验,师弟李强、赵云乐在同一实验室做制备石墨烯实验。由于两人刚进实验室不久,对实验流程不太熟,郭宏振先是给二人打印了实验流程图,帮忙找来了降温用的冰、温度计、铁架等实验耗材,就去忙自己的实验去了。在两个师弟实验过程中,郭宏振曾建议两人前往导师处看实验视频教程,但是两人并未看到。
郭宏振告诉记者,该实验需要接触浓硫酸、浓硝酸等化学危险品,为此,同实验室的另一位师兄专门找来了一双塑胶手套,至于护目镜等防护装备,不光自己没见过,也没听导师说过要戴。实验过程中,两位师弟问他如何向锥形瓶里添加高锰酸钾时,由于是二人主导实验,郭宏振并未看温度计(实验要求,温度需要控制在5℃,当时温度超过这个温度),就向锥形瓶里添加了高锰酸钾。
一瞬间,爆炸发生了,面向实验台的郭宏振刹那间两眼什么也看不到了,混乱中,郭宏振摸着墙壁跑出来呼救,由于现场乱作一团,加上实验室并没有冲淋装置,郭宏振无法用清水冲洗眼睛,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在医院住院时已经错过了*佳治疗时间。
据郭宏振介绍,此次受伤的另外两名学生是当时正读研一的两名学生,“他们都是我的师弟,其中一位住院观察了十天,半年后完全恢复,另外一师弟,仅受轻伤,无大碍。这两位师弟都已经于2019年前毕业。”
同年12月,经司法鉴定,郭宏振在该次事故中左眼重度视力损害,右眼盲目五级,构成四级伤残;面部增生性皮肤瘢痕形,且已构成八级伤残;右侧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张口受限一度,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240日、护理期240日,后期可遵医嘱进行瘢痕整形治疗。
郭宏振自费做的伤残鉴定报告
“我们所研究的课题是受某基金资助,但受伤不能进行工伤鉴定,没有保险,接下来的一切生活都没有保证。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我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了十余次住院的治疗费用。但是,由于涉及到将来的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它赔偿项目,和学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郭宏振称。关于事故原因,学校的调查结果郭宏振也不认可。
因多次沟通未果,郭宏振将东华大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170万元。东华大学对部分赔偿不予认可。
2020年5月9日,此案一审二次开庭后,法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郭宏振称,2020年9月,东华大学表示拒绝调解后,再未与其进行沟通。
因为医疗费用较高,经济压力大,郭宏振只能暂时停止治疗。“虽然取得了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但因为面部和眼睛受伤的原因,求职单位都不愿意接收。目前每个月只有两三千元的兼职收入,无法承担医疗费。”郭宏振说。
郭宏振家的抽屉里满是各种药膏
爆炸后,东华大学出示了一份关于此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是学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保卫处的调查和学院相关老师的自查报告,分析得出的事故原因报告。
该报告指出的事故原因为,郭宏振在添加高锰酸钾时违反了导师提供的实验操作流程,爆炸发生在郭宏振添加高锰酸钾时,当时溶液温度过高。影响伤害程度的因素,还有他们在实验时没有佩戴护目镜,以及没有拉下通风橱的安全门进行防护。
郭宏振对学校做出的事故原因报告表示不认同。“实验室内有通风橱,但通风橱无法正常使用,4114室实验室无护目镜。”郭宏振说,从进入实验室开始,学校未曾进行任何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也没有相关防护设施。“事发前几天,学校化工楼曾发生酸灼伤事故,但学校并未进行整改,只是在QQ群提醒同学们注意安全,此外,并未采取任何措施。”
因此,郭宏振认为,学校应当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郭宏振在法院门口
据该院(2019)沪0105民初2390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氧化石墨烯制备实验中所使用的浓硫酸及高锰酸钾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实验是高度危险的实验。对此,作为负有教学责任的校方及教师有义务明确教授实验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及危险后果。
但从教师聂某的陈述看,仅仅是口头说过让学生注意安全,可见,教师明知实验有危险仍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提醒和提示,而是默许并放任危险的存在。作为实验责任人的导师却将自己身上的重要职责下放给一个在校生,未能尽心指导实验关键节点的危险性。
此外,东华大学违反了国家及其自身对实验室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本案中,东华大学也明显违反了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的通知要求,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未有效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管理和教育疏漏。
长宁区法院认为,东华大学未釆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告知实验的危险性,采取“让高年级学生带低年级学生”方式进行高度危险实验,事发时实验室管理人员未落实其校内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重大过失,与郭宏振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对郭宏振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终认定,东华大学需赔偿郭宏振162余万补偿的一审判决。
随后,东华大学提出上诉,东华大学的辩护律师称,郭宏振在此爆炸事故中存在过错,校方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校方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校方同意根据公平原则承担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认定,校方已为郭宏振垫付了费用,希望在赔偿的款项中一并抵扣。
10月9日,该案二审判决书中显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东华大学的上诉,维持其需赔偿郭宏振162.9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
■ 郭宏振在事故中仅是未关注反应体系的温度,为一般过失,且属于轻微过失。
■ 东华大学则违反了国家和其自己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制度,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东华大学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