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食品中违法添加屡禁不止,看这一场猫鼠大战!

百检网 2021-10-28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因此可以认为,西布曲明等具有减肥功效的化学合成物质不允许加入到食品中,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目前有哪些具体的化学物质不允许加入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中呢?2012年3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CFDA)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批)的通知》,明确将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作为声称减肥功能保健食品中的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其他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见表1;


(表1)


 


 


从2016年开始,原CFDA在《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6年版)中增加了对减肥类保健食品中7种违法添加化学物质的监督,见下表2;


(表2)


从2018年开始,除了对减肥类保健食品中原有7种违法添加化学物质的监督外,还对其它27种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进行了风险监测,特别是增加了对中药中(番泻叶、大黄和决明子)具有减肥功效成分的监测,见下表3;


(表3)


此外,2016年7月,原CFDA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简称办法),专门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相应的监管,消费者在购买具有功效声称食品的时候,可根据下面三条规定进行有效辨别,防止上当受骗;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 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 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 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除了有国家相关监管外,消费者也要学会自我保护。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前一定要查看网店的资质和包装产品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于具有功能声称的食品,其外包装是否具有蓝帽子标识,不要轻信微博、微信朋友圈推销,以免服用假冒伪劣产品损害健康;


消费者可通过正规的药店和正规的网络平台进行选购;


消费者如觉得购买的减肥类食品可疑,可拨打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咨询和反馈;


Tips: *后,减肥须有道,一味的依赖减肥药或者减肥食品不是长久之计。笔者建议:减肥*有效的方法还是管住嘴,迈开腿,抵住诱惑。少吃高脂肪,高热量的食物,坚持科学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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