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法规
中国RoHS法规于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6年1月21日工信部官网公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与2007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国ROHS 1.0”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三)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四)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时说道:“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39号令(之前版本)仅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控制,没有覆盖冰箱、洗衣机等大量的电器电子产品,不利于全面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同时,也导致部分企业使用两套标准组织生产,对出口国外的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对国内销售的产品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中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制造大国,走向“绿色制造”可谓聪明之举,又是市场自然选择的结果。
新办法将管控产品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大至电器电子产品,如,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计算机及其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电子仪器仪表、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电工工具、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照明产品,甚至包括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等,涉及行业甚为广泛。新办法不仅管理*终成品,还从源头对零部件、原材料等进行管理,可以说是“对全供应链进行管理的一个概念”。除此之外,这个法规的推出将有效控制有害物质的蔓延,对电器电子行业产业升级换代有所助益。
中国RoHS 2.0依旧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步”对新办法适用范围产品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无强制性限量要求,仅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即可。也就是说,即使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但只要标识出来仍可在国内市场销售。“第二步”则对进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即一旦超过了有害物质限值,产品就不能上市销售。
面对即将实施的新办法,SGS建议企业依据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及GB/T 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确认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有情况,参考SJ/T 11364-2014《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为产品张贴如下标识:
内含字母"e"的绿色标志意为产品不含有限用物质,为绿色、环保产品,可回收利用;
内含数字的橙色标志意为产品含有某种有害物质,可在环保使用期限(即标志中心所示数字,由企业依据产品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内安全使用,应在环保使用期限结束后进入再循环系统。生产商、进口商另应根据SJ/T 11364-2014标准通过表格的形式说明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存在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