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站和系统(SES);在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地对地)和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空间对地)频段工作的移动地面站(MES)协调标准,涵盖2014/53/EU号指令第3.2条的基本要求;第2部分:宽带系统的用户设备(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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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302 574-2 V2.1.2标准目的: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以下特点的用户设备(UE)无线电设备类型:这些ue具有发射和接收能力,并在卫星/地面混合网络(即卫星和/或补充地面组件(CGC)网络)中工作;卫星组件基于GSO;这些ue的分配信道信号带宽(CBW)为1 MHz或更高;这些用途可以是手持、便携式、车载、飞机安装的设备(在本文件中指航空终端-AT)主机连接、半固定或固定设备,也可以是多模式终端中的一个部件。
如果UE是多模终端中的元件,除非本文件另有规定,其要求只适用于表1所示移动卫星服务(MSS)频带中运行的终端的UE单元;本文件适用于几类ue:-UE用于地面使用Power 1-子句4和5;-UE用于陆地使用电源级1之二-第4条和第5条;-UE用于地面电源第2类-第4和第5条;-陆路用UE 3级-第4及5条;-航空用UE(航空终端-AT)-第6及7条;-陆路用UE(非航空UE E-DURA)-第8及9条;航空终点(AT)在地面海拔1 000米及以上的高度运作。
表1:移动卫星业务UE频带的运行频率b nd i发射频带发射1 980兆赫至2 010兆赫接收2 170兆赫至2 200兆赫本文件旨在涵盖第2014/53/EU[9]号指令(RE指令)第3条的规定。2.其中规定,“无线电设备的结构应使其既能有效地利用和支持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又能避免有害干扰”。
注1:除了本文件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的不受欢迎的排放限制外,还可能需要额外的操作限制,以防止有害干扰在表1界定的操作波段以外的邻近频带内运作的服务。除本文件外,对“可再生能源指令”[9]第3条其他部分规定的基本要求规定技术要求的其他欧洲经委会也可适用于本文件范围内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