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测绘委托
(1)委托房产测绘的三种情形:①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②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③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2)委托房产测绘的申请人:
①房屋权利申请人;
②房屋权利人;
③其他利害关系人;
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3)房产测绘委托的规定:
①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并依法取得房产测绘资质;
③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产测绘资质
从事房产测绘应当依法取得载有不动产测绘业务房产测绘子项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有关房产测绘资质申请、受理的规定,已由国务院发文明确取消,不作为房产测绘资质审批的依据。目前,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房产测绘资质,不需要再征求其他任何部门的意见,也不需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房产测绘成果
(1)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2)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3)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应当按照《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房产测绘标准
(1)《测绘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会成果质量负责。
五、房产测绘的法律责任
(1)无证从事房产测绘。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2)违法进行房产测绘的其他情形:
①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②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③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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