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规定了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环境调查,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调查。
标准引用: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工作程序: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将场地环境调查分为三个阶段:**阶段、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
**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污染识别阶段,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
若此阶段调查可以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场地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污染证实阶段,以采样与分析为主。
根据**阶段的场地调查结果,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
第二阶段场地调查主要分两步进行: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等步骤。
初步采样分析和详细采样分析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次实施,逐步减少调查的不确定性。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有土壤环境背景的无机物),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就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场地污染程度和范围。
第三阶段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或污染修复调查所需,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
第三阶段场的调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在第二阶段调查过程中同时开展。
报告编制: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编制工作需围绕三个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展开,分别编制。**阶段和第二阶段都需要对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以及进行不确定性分析。
**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部分,需明确场地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同时提出是否需要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的建议。
第二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部分应提出场地关注污染物清单和污染物分布特征等内容。
第三阶段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按照 HJ 25.3 和 HJ 25.4 的要求,提供相关内容和测试数据。
以上即为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的大致内容,希望能对解决如何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工作这一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场地环境及报告编制的需求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