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评价的产品标准:
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等)化妆品;
- 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物理遮盖祛斑美白、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的化妆品;
- 仅具有保湿功效的化妆品;
- 仅具有护发功效的化妆品;
- 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的化妆品;
- 化妆品具有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
- 化妆品宣称温和(如无刺激);
- 化妆品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
- 化妆品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
- 化妆品具有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
- 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除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应当优先选择下列1、2项试验方法,1、2项未作规定的,可以任意选择下列3、4项试验方法:
- 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 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
- 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 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专业学术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建立的方法,在开展功效评价前,评价机构应当完成必要的试验方法转移、确认或验证,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
- 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完成后,应当由承担功效评价的机构出具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应当信息完整、格式规范、结论明确,并由评价机构签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