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试行)鲁环字〔2021〕92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标志着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将从过去以准入为主,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有力推动了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再造和优化。为推动《条例》落实落地,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禁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制定后续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难点重点问题,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政策,结合排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排污许可证调整决定。
三、督促落实排污管理要求
(二)落实台账记录要求。指导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规范记录企业生产、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关键信息。
(三)落实执行报告要求。督促排污单位按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应在执行报告中如实说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及原因,否则视为执行报告未提交。以年度执行报告为重点,对提交率、内容完整性、重点行业数据准确性进行检查,督促排污单位按时依规提交。
(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按照“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强化监管信息公开。
四、强化执法监管
(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测数据、企业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非现场检查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管效率。
(三)强化依证执法监管。将排污许可证与执行报告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放口设置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等纳入执法检查内容,重点针对持证排污情况、填报内容与生产实际一致性情况及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强化监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进行查处并曝光。
五、加强制度衔接与数据应用
(二)实现数据融合统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数据上报依据。
(三)服务环境要素管理。完成与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大数据接口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数据分析与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市自主开发应用系统。结合水、大气、海洋、固体废物、农村(畜禽养殖)等环境要素管理需求,分类形成排污许可要素信息清单,为环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础数据。
六、保障措施
(二)深化对企帮扶。落实国务院电子证照、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简化排污许可办理流程。创新培训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积*开展“送法入企”,提醒企业落实《条例》规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好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加大《条例》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解读政策文件,提高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知度。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