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要求,加强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产废单位是制定与实施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对办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产废单位可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协助编制。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以下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受理的除外):
1.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重点排污单位;
4.其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备案存在困难的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二)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以下简称《行业名录》)所属行业类型的产废单位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以及近三年内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或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产废单位,按照《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佛环〔2019〕140号)要求编制(修订)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产废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的简化备案程序,向相应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规范简化备案实施
(一)简化备案程序。
1.符合简化备案程序的产废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下列文件:
(1)产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化备案表;
(2)产废单位关键信息表;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表;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表;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卡;
(6)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周边水系图、企业污水、雨水管网图及外环境去向。
纸质文件通过现场方式提交相应生态环境部门,也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以该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档。
2.受理部门收到产废单位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且内容填写完整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或内容填写不完整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或相关要求。
(二)加强应急预案修订管理。
简化备案的产废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修订。修订流程按照上述的简化备案程序办理,修订后的环境应急预案取得新的备案编号。
已备案的产废单位适用简化备案程序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如《行业名录》发生变化),产废单位应主动重新备案。
四、加强备案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产废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办理备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产废单位适用备案程序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督促产废单位及时重新备案。
(三)产废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不符合简化备案条件而采用简化备案程序备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认定其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加强备案指导,指导产废单位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机构在预案编制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出现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的,要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应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备案信息。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