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将正式实施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此次公告发布将会给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模式带来巨大变化。
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管新模式的实施,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大大简化预包装食品进口手续,减轻企业的负担,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同时公告明确了标签审核的责任主体,强化事前事后监管,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提高进口食品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
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到底会有怎样的变化呢?接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另外,依照规定需要说明书的,也需附有。而且标签、说明书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那标签需要具备什么要素呢?
① 食品名称;
② 配料表;
③ 规格和净含量;
④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⑤ 贮存条件;
⑥ 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⑦ 地址、联系方式;
⑧ 根据实际情况标注营养成分;
⑨ 其他内容。
如果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者,不得进口。
此次公告,*主要的内容是把原来备案制转化成抽查制,但同时强化了事前事后的监管。
《公告》对进口前审核提出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此条规定明确了进口商为标签审核责任主体,要求在产品进口前,进口商需对标签内容进行审核。
《公告》对进口时抽检提出要求: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虽然《公告》取消了食品标签备案,但在进口过程中,会进行现场抽查。如果抽中,需提供标签样张。此外,企业还需要提供以下内容:
① 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比如奖项、证书、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或者成分中有特殊物质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② 标签中有关于转基因声明者,若为“非转基因”者,需提供检测报告;若为“转基因”者,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③ 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需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④ 标签中有“有机食品”声明者,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⑤ 具体到某类食品的标签,海关人员认为根据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或其他标准,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
《公告》对进口后监督要求: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公告》在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44号公告)、《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59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废止。包括此前已经备案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也作废。
新规的发布,虽然大大减少了食品进口手续,但并不意味着放松了监管。进口商应明确自身责任,提高对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法规开展自主审核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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