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环保工作的常见问题解答

百检网 2021-11-02

问:您好!我公司目前主要生产加工五金配件,现拟新增一条淋漆(原料为水性漆)生产线,车间地面已硬化,请问还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制造业-金属制品-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的原则布点进行土壤现状监测吗?盼回复,谢谢!

答: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占地规模及土壤环境的敏感程度等综合判定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需开展现状监测的其布点原则应遵循“7.4.2”的要求。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已全部硬底化,不具备采样监测条件的,可采取拍照证明并在环评文件中体现,不进行用地范围的土壤现状监测。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成都理工大学等单位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拟对厂内的工业废水处理站进行扩建,不涉及主体工艺的变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在对项目类别进行判定的时候,应该按其附录A中表A.1中的汽车制造判定为I类项目,还是按本次环评的评价内容--工业废水处理判定为II类项目?

答:您好!项目仅对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实施扩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及其修改单,其环评类别属于“97 工业废水处理”类,故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为“工业废水处理”类,属II类项目。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你好,省领导!我司项目位于东莞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地下会环境敏感特征为不敏感),新建1根化学品管线(甲醇或汽油),管线长约1800m,从相邻厂经过公共管廊到达我司库区,年输送量很小,约2万吨,管线仅在邻厂和我司库区设置收发球筒和阀门,项目产污节点或泄露风险事故主要在收发球筒和阀门(类似线性工程站场)。考虑到项目管线较短、在已建成的厂区和公共管廊铺设、产污节点或泄露风险事故主要在收发球筒和阀门等因素,(1)根据地下水导则,项目地下水以产污点或泄露风险事故的收发球筒和阀门按站场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其余管线按照线性工程确定调查评价范围(200m)。(2)根据地下水导则,不考虑产污,项目全部按照线性工程确定评价范围(200m)。请问上述(1)确定调查评价范围是否更合理?考虑到项目管线沿线有未搬迁的村落,地下水评价范围可否扩大到基地周边未搬迁的村落(同一水文地质条件)?恳请解答,谢谢!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应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以能说明地下水环境的现状,反映调查评价区地下水基本流场特征,满足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为基本原则。线性工程应以工程边界两侧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穿越水源保护区是,调查范围至少包含水源保护区;站场的调查范围可参照“8.2.2.1”执行,如站场的调查范围采用自定义法确定调查评价范围,则需说明理由。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中“6.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的3)单个工作单元的面积原则上不应超过1600平方米,那么,请问对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是否也是按照该原则(不应超过1600平方米)?谢谢!

答:您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中6.2.1.2提出的单个工作单元面积是针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详细采样监测点位,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可不参照进行。初步采样检测点位的布设可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 第72号)等规范。其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中“6.2.1.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监测点位的布设”提出“监测点位的数量与采样深度应根据地块面积、污染类型及不同使用功能区域等调查阶段性结论确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提出“初步调查阶段,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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