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纳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方法、包装标签检验规则、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纳豆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2 大豆
GB 2712 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素B1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纳豆 natto
以大豆为原料,经蒸煮后接种纯种纳豆芽孢杆菌(纳豆菌)发酵而成的产品。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及辅料
4.1.1 大豆
应符合GB 1352 的规定。
4.1.2 纳豆芽孢杆菌(纳豆菌)
生产纳豆的纳豆芽孢杆菌(纳豆菌)应是安全无害和无其他杂菌的一种枯草芽孢杆菌纯培养物。
4.1.3 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4.1.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
4.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产品要求
4.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4.2.3 卫生要求
4.2.3.1 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4.2.3.2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4.2.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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