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5期)

百检网 2021-11-15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和食用农产品18类127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67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镉(以Cd计)、铅(以Pb计)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品界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贵阳黔之灵食品有限公司的精包后腿瘦肉(猪肉),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贵州品界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三、威宁县城北农贸市场(李会仙)销售的、来自鑫宝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猪肝,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四、凯里市百泰吉超市大地春城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五、标称镇远县蔡酱坊生产的陈年道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六、荔波永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七、荔波永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黎家土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八、贞丰县家多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贵阳市、毕节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一、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使用范围,豆芽生产经营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一定的累积毒性,长期大量食用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二、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恩诺沙星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猪的肌肉及脂肪中的*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大量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严重者可能引起肝损伤。

三、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一类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人工合成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治鸡球虫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磺胺类药物在所有食品动物肌肉中的*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引起皮疹、药热等过敏反应。

四、甲氧苄啶

甲氧苄啶属于二氨基嘧啶类药物,常与磺胺类药物一同使用,以达到抗菌增效的效果,所以又称为磺胺增效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甲氧苄啶在猪的肌肉中的*大残留限量为50μg/kg。长期摄入甲氧苄啶超标的食物,可能造成其在人体中蓄积,产生耐药性,削弱甲氧苄啶的治疗效果、引起骨髓微核抑制等其他不良反应。

五、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可能是家禽饲料中或在治疗家禽疾病所用的氟苯尼考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长期摄入含有氟苯尼考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伤。

六、镉(以Cd计)

镉是*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畜禽肝脏中镉的*大限量为0.5mg/kg。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畜禽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的富集。

七、铅(以Pb计)

铅是一种能够在生物体内蓄积且排除缓慢的重金属污染物,人体若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蔬菜制品中铅的*大限量为1.0mg/kg。蔬菜制品中铅超标可能是企业在生产时未对原料进行严格验收,或为降低产品成本而采用劣质原料,由生产原料或辅料带入到产品中;也可能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加工设备、容器、包装材料中的铅迁移带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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