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测、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及其附件和中常温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用厚度为3mm~200mm的钢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子本标准。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吡啉甲烷磷钼酸重量测定磷量
GB/T 223.1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钢铁试剂分离-铬天青S光度法测定铝量
GB/T 223.1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过硫酸铵氧化容量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量
GB/T 223.1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二安替吡啉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代硫酸钠分离-碘量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2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氰酸盐直接光度法测定钼量
GB/T 223.27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硫氰酸盐-乙酸丁酯萃取分光光度法测定钼量
GB/T 223.40 钢铁及合金 铌含量的测定 氯磺酚S分光光度法
GB/T 223.6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硅含量
GB/T 223.6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碘酸钾滴定法测定硫含量
GB/T 223.6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 223.76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钒量(GB/T 223.76-1994,eqv ISO 9647:1989)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2002,eqv ISO 6892:1998)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1999, eqv ISO 7438:1985)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709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2970 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2975-1998,eqv ISO 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 4338 金属材料 高温拉伸试验
GB/T 5313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1985,eqv ISO 7778:1983)
GB/T 6803 铁素体钢的无塑性转变温度落锤试验方法
GB/T 17505 钢及钢产品一般交货技术要求(GB/T 17505-1998,eqv ISO 404:1992)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JB/T 4730.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尺寸;
e) 交货状态;
f) 重量;
g) 特珠技术要检测提高冲击功指标等)。
4.牌号表示方法
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钢的牌号用屈服强度值和“屈”字、压力容器“容”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例如:Q245R。
钼钢、铬-钼钢的牌号,用平均含碳量和合金元素字母、压力容器“容”字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例如:15CrMoR。
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钢板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709 的规定。
5.2 厚度允许偏差按GB/T 709的B类偏差。
5.2.1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汉,可供应减小负偏差且公差不变的钢板。
5.3 钢板按理论重量交货,理论计重采用的厚度为钢板允许的*大厚度和*小厚度的算术平均值,钢的密度为7.85g/cm3。
6.技术要求
6.1 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6.1.1.1 厚度大于60mm的Q345R钢板,碳含量上限可提高至0.22%。
6.1.1.2 作为残余元素的铬、镍、铜含量应各不大于0.30%,钼应不大于0.080%,这些元素的总含量应不大于0.70%,供方若能保证可不做分析。
6.1.1.3 Q245R、Q345R和Q370R钢中可添加微量铌、钒,钛元素,其含量应填写在质量证明书中,上述3个元素含量总和应分别不大于0.050%、0.10%、0.12%。
6.1.1.4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规定Q345R和Q370R钢的P含量≤0.015%、S含量≤0.005%,14Cr1MoR和12Cr2Mo1R钢的P含量<0.012%。
6.1.1.5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Q245R、Q345R、Q370R等牌号可以规定碳当量,其数值由双方商定。碳当量按公式(1)计算:
CE(%)=C+Mn/6+(Cr+Mo+V)/5+(Ni+Cu)/15………………(1)
6.1.1.6 全铝Alt含量可以用测定酸溶铝含量代替,此时酸溶铝Als含量应不小于0.015%。
6.1.2 成品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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