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劣质肥料的质量判定界限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氮肥、磷肥、钾肥、有杋肥料、微生物肥料、其它肥料产(商)品检验中对劣质肥料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35 硫酸铵
GB 537 农业用硼砂
GB 2440 尿素
GB/T 2946 氯化铵
GB 3559 农业用碳酸氢铵
GB 6549 氯化钾
GB 10205 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
GB/T 10510 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
GB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17419 含氨基酸叶面肥料
GB/T 17420 微量元素叶面肥料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20287 农用微生物菌剂
GB 20406 农业用硫酸钾
GB 20412 钙镁磷肥
GB 20413 过磷酸钙
GB/T 20782 农业用含磷型防爆硝酸铵
GB/T 20784 农业用硝酸钾
GB/T 20937 硫酸钾镁肥
GB 21633 掺混肥料(BB肥)
GB 21634 重过磷酸钙
GB/T 3460 钼酸铵
HG 2321 磷酸二氢钾
HG 2598 钙镁磷钾肥
HG/T 3275 肥料级磷酸氢钙
HG 3277 农业用硫酸锌
HG 3281 小联碱农业氯化铵
HG/T 3733 氨化硝酸钙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797 硅肥
NY/T 798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884 生物有机肥
NY 1428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NY 1429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106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107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NY/T 1111 农业用硫酸锰
DB51/377 磷酸二氢钾铵
3 术语
3.1 总养分: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比计。
3.2 劣质肥料: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或安全指标严重不符合相应标准或标识的肥料,称为劣质肥料。
3.3 微量元素总量:指铜、锌、铁、锰、硼、钼等元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之和。
3.4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养分含量。
4 劣质肥料判定界限指标
4.1 凡复混肥料的总养分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总养分含量低15%以上,或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总养分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低15%以上或有机质含量比标准规定含量低15%以上,或重金属含量比标准规定的*高限量高10%以上则判为劣质品。见附录A。
4.2 凡氮肥(尿素除外)的氮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氮含量低10%以上,或尿素的氮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氮含量低5%以上或尿素产品中的缩二脲含量比产品标准中相应等级高5%以上,均判为劣质品。见附录B。
4.3 凡磷肥的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低20%以上,则判为劣质品。见附录C。
4.4 凡钾肥的氧化钾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氧化钾含量低10%以上,则判为劣质品。见附录D。
4.5 凡有机肥料的有机质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含量低15%以上,或任一重金属含量比标准规定的*高限量高10%以上则判为劣质品。见附录E。
4.6 凡微生物肥料的有效活菌数比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有效活菌数低15%以上,或任一重金属含量比标准规定的*高限量高10%以上则判为劣质品。见附录F。
4.7 凡其它肥料的主要养分含量比产品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的主要养分含量低15%以上,或水溶肥料中任一重金属含量比标准规定的*高限量高10%以上则判为劣质品。见附录G。
4.8 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但产品标识值高于标准的肥料产品,其劣质品判定界限指标按相应类型的肥料产品规定执行,且主要养分含量以其标识值计。
4.9 本标准未确定其劣质界限指标,但其主要养分含量比产品包装标识值低15%以上(磷肥产品有效磷含量比产品包装标识值低20%以上)的肥料产品,亦判为劣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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