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J101、105、J106Q型等甲烷化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储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厂、甲醇厂和制氢系统装置内使气体中少量碳氧化物加氢生成甲烷的甲烷化催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 2510 甲烷化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
HG/T 2511 甲烷化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HG/T 2782 化肥催化剂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HG/T 2976 化肥催化剂磨耗率的测定
3 要求
甲烷化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活性的测定
按HG/T 2510 的规定,其中J106Q为浸渍型,J101、J105为混合型。
4.2 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按HG/T 2782 的规定,其中智能颗粒强度试验机量程为(0~250)N,样品测定颗粒数为40颗,颗粒抗压碎力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应不大于0.50。
4.3 磨耗率的测定
按HG/T 2976 的规定。
4.4 镍(Ni)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 2511 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执行标准号等。
5.2 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20t。一个检验批可以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制作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5.3 产品按GB/T 6678 的规定确定采样桶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采样桶中取出不少于100mL样品,每批产品取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并分别装人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说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生产单位、样品量、采样日期、采样人等。其中保留样宜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5.4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5.3的规定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其中当总桶数不超过22时,采样桶数为总桶数;当总桶数大于22时,采样桶数为表2中相应*少采样桶数的两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5.5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由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5.6 检验结果按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是否符合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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