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淡水虾类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罗氏沼虾(Macrobrachium rosenbergii)、日本沼虾(Macrobrachium nipponensis)、南美白对虾(Penaeus vannamei)、克氏螯虾(Procambarus clarkii)的活、鲜品,其他淡水虾类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活虾
活虾具有本身正常的体色和光泽,体态匀称,体形正常,活动敏捷,无病态。
3.1.2 鲜虾
鲜虾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3.1条要求逐项检验。
4.1.2 水煮试验:在不产生任何气味的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g样品用清水洗净,放入容器中,加盖,煮5min,开盖,嗅气味,再品尝肉质。
4.2 总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4.3 总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4.4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4.5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4.6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 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活虾以同一虾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鲜虾以来源及大小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 的规定执行。
5.1.3 试样制备
按SC/T 3016 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场)检验。出厂(场)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虾;
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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