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铜镍矿石经选矿所得的镍精矿,供炼镍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4260 散装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YS/T 341 镍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YS/T 418 有色金属精矿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3 要求
3.1 产品分类
镍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五级品。
3.2 化学成分
镍精矿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物理性能
3.3.1 镍精矿中水分不大于14%
3.3.2 镍精矿粒径小于74μm部分不低于80%。
3.3.3 镍精矿不得混入不同颜色、不同形状的矿物和非矿物等外来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镍精矿的化学成分分析按YS/T 341 的规定进行。
4.2 镍精矿中水分的测定按GB/T 14260 的规定进行。
4.3 镍精矿粒径的测定采用标准筛筛分。
4.4 镍精矿的颜色及物理形状由目视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镍精矿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验收,供方应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贷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报告单。
5.1.2 当供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限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分析在供需双方认定的机构进行,以仲裁结果为判定依据。
5.2 组批
镍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吨。
5.3 取样和制样
5.3.1 散装镍精矿的取样和制备按照GB/T 14260 的有关规定进行。
5.3.2 袋装镍精矿的取样按随机方法抽取,取样袋数不低于10%,采用样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子底部,每袋取一钎,并将所取份样混合均匀。
5.3.3 将所制备样品分成四份,一份为分析试样,一份交供方,一份为仲裁样品,一份备用。仲裁及备用样品由需方保存,保存期限为三个月。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 检验结果的判定,采用GB/T 1250 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5.4.2 镍精矿化学成分、水分或粒径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相符时,该批判为不合格。
5.4.3 同一车镍精矿中,如明显混人夹杂物与本标准规定不相符时,该车产品判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和质量报告单
6.1 镍精矿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执行YS/T 418 的有关规定。
6.2 质量报告单
每批镍精矿发运时,应附质量报告单,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批号;
e) 化学成分;
f) 水分含量;
g) 包装件数;
h) 净重;
i) 发货日期。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品级;
c) 化学成分及物理规格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标准编号;
f)其他需要协商或增加标准以外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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