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唇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要求
3.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3.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3.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4.2 感官指标
4.2.1 外观、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4.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4.3 理化指标
4.3.1 耐热
4.3.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士1℃。
4.3.1.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5±1)℃,将试样脱去套子并全部旋出,垂直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并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观察其使用性能。
4.3.2 耐寒
4.3.2.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4.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0℃,将试样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目测观察其使用性能。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 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 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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