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质量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是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应得到生产企业尤其是产品质量水平高的生产企业欢迎。然而,现实中不管是哪类生产企业都是想办法回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除了生产企业自身的主观原因——质量水平不高、想逃避自己职责外,还有很大程度是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查不科学,没有针对性打击对象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政府质量监管部门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其目的是帮助与扶持产品质量水平较高的生产企业,打击与遏制产品质量水平较低的生产企业,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使监督抽查达到驱邪扶正的作用。
然而,许多生产企业并不重视监督抽查这一作用,一些质量水平较高的生产企业没有感到监督抽查的好处,反而利用监督抽查相关条文的不完善[1][2],想尽各种办法回避监督抽查。比如,一些企业常常以负责人不在、产品未检验合格、产品数量不足、没有成品仓库、外贸出口产品等借口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或设立精品仓库、或专门生产供监督抽查的产品等方法来应付监督抽查。造成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不是受阻影响工作开展,就是被忽悠产生虚假的检验结果。
笔者认为,生产企业不愿接受监督抽查的原因有生产企业自身的主观原因——质量水平低下,或生产技术较落后等,也有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制订的抽查方案不科学、缺乏针对性、打击面过宽等客观原因。
企业的生产目的是获取利益,使生产利润*大化。生产企业不可能一味听从政府的规劝与指令,无限制地提高产品的合格品率。这既有生产企业的本性所决定,也有客观条件所限制。
1.企业不可能生产百分之百的合格产品
生产企业在自身原因与外部原因的影响下,是不可能生产出百分之百合格的产品(除非是特殊规定的产品,即便是采用国际管理标准——实现了6σ质量控制,并达到控制目标,还存在3.4%的不合格品率。因此,监督抽查可能抽到不合格产品,比如,某产品的出厂合格品率为96%(现实中的合格品率还没有这样高,在总体1万个产品中就存在400个不合格品,在随机抽样中这400个产品都有可能被抽到。如果把合格品率提高到99%,还存在100个不合格品,仍然不能保证不合格品在监督抽查中抽样不到。以样品不合格判定产品总体不合格的机械式做法,显然生产企业是无法接受的,甚至会动摇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信心。
2.企业*大驱动力是获取利益*大化
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随着产品不合格品率的降低而下降,而管理费用是随着产品合格品率的提高而提高,即生产企业的整体综合消耗成本与产品合格品率的关系是呈微笑型曲线。生产企业为了提升经济效益,使生产利润*大化,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会自觉不自觉地以微笑型曲线的*低处作为控制产品合格品率目标值。而生产企业推行的产品质量“三包”“召回”等惠民做法,实际是为获得利益*大化的一种保证措施。换言之,生产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保证给消费者合格品,通过“三包”“召回”形式转化成自己的“诚信”服务,从而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那种机械式地以样品不合格判定产品总体不合格的做法会使生产企业的“诚信”服务无法进行下去,严重挫伤了生产企业的驱动力。
政府质量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表面来看已很严谨,监督抽查有计划、有标准、有程序、有措施等等。然而,这些规范往往只落实到行政行为的要求上,没有从技术上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进行区别对待与监督,使得严谨的行政规范掩盖了监督技术上的缺陷,甚至是错误。
1.样品合格与批产品(即监督总体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与要求[3]
样品合格与否是指样品的特性值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而批产品合格与否是指批产品中存在的不合格品数量是否超过事先规定的数值,超过的判其为不合格,反之为合格。换言之,样品合格与批产品合格是两码事,一个是指特性参数是否符合要求,一个是不合格品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不能划等号的。但是,为了把样品合格与否与批产品的质量状况联系起来,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原理与数理统计的大数据定律,经过一定程序与要求的设置,使之产生强烈的关联性,从而使产品质量抽查分为:监督抽查、验收抽查、交易抽查。也就是说,抽查的性质不是根据执行抽查单位的属性或意愿来决定的,而是根据设置的抽查程序与要求来决定的。这一点作为制订抽查方案者必须十分清楚,否则很容易产生张冠李戴的结果。
2.监督抽查没有告知监督质量水平(即声称质量水平值[4]
做任何事情都应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否则就是无的放矢,监督抽查更是如此。然而,现行的监督抽查程序,只采用监督抽查的样品不合格可以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的结论,并没有按照监督抽查的程序与要求进行,现在很多质量监管部门制订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没有告诉生产企业要把产品质量水平控制在多少,或产品合格品率应该达到多少,凡是抽查出现不合格品就给予打击与整改,企业不知道把合格品率提高多少才算是合格。这种看似规范的质量监督抽查,实际上在无形中打击了生产企业想得到政府监督扶持的意愿,使之尽量去回避质量监督抽查,从而在实际质量抽查工作中出现各种形式的“躲猫猫”把戏,严重阻碍了监督抽查事业的正常发展。
生产企业回避监督抽查,主要是自身的产品合格品率低,缺乏责任感,其次是质量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明确,没有给生产企业一个明确的产品合格品率指标要求,简单地采用以样品不合格判定产品总体不合格的做法,即要求产品百分之百合格。这样势必造成生产企业对质量监管部门的抽查感到不安,即便是那些具有很强质量意识的生产企业,或产品合格品率相当高的生产企业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产品保证抽不到不合格品,被列入打击与遏制的对象,更何况一般的生产企业。所以,生产企业*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回避监督抽查。
[参考文献]
[1]叶永和.强调监督检验对象是同一批次的弊端〔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2:70-71.
[2]叶永和.监督抽查的标准化工作尚需完善〔J〕.质量与认证,2015,(2:50-52.
[3]叶永和.如何理解产品质量的合格、好、差〔J〕.认证技术,2010,(11:64-65.
[4]叶永和.关于监督抽查中声称质量水平值标准化相关问题的探讨〔J〕.质量与认证,2017,(4:59-60,64.
作者:叶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