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法律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在标准的制定方面,法律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还提出,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在标准的实施方面,法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法律还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一、标准化法修订历程
二、新标准化法的重要意义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共图书馆法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回答了记者关于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的相关提问。
田世宏指出,标准确实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技术依据,标准化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说对国计民生来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当前我们说标准化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中,基础性作用、**性作用和战略性作用方面表现突出。
他说,标准化法可以说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修订和实施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影响到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创新、发展,也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有利于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标准与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是相关的,标准化法修订从一开始的立法宗旨到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都贯穿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
比如说在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上,**强调要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在标准的制定范围上,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明确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让标准在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中来满足他的需要。
再有,在标准的效力上,规定了凡是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的一些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要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那么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标准化法明确规定要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
同时在标准的制定上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同时也支持社会公众对标准的制定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开展社会监督。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知晓和应用标准,这次标准化法修订也规定,政府制定的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标准、应用标准、支持标准。这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因为标准和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共同地构成了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这也是国际公认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所确定的一个国家的质量基础设施,就是由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构成。他们在推动供给侧改革和质量的提升,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性、支撑性的作用。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新法中对标准制定的原则要求,要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标准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同时在标准的实施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提供。
同时也鼓励制定和实施高于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而且这次标准化法还有一个新的规定,也是我们特别欣慰,也是很重要的,法律规定要求推动全社会应用标准化的方式来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化在促进转型升级,**创新驱动方面的支撑作用。
3、有利于强化标准化工作的法治管理。
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做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的协调机制。同时也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标准化工作纳入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进一步明晰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和效力,规定了标准制定的立项评估,实施验证,以及标准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的主体、职责、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规定要建立标准化争议方面的协调调解机制,以及有关的投诉、举报制度等。
4、有利于助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因为标准是世界的通用语言,也是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所以标准化在便利国际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特别是现在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我们也是贸易大国,也是制造大国,我们标准化的作用在国际交往中更加凸显。
在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中,首次提出了国家要积*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特别是要鼓励中国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要积*参与到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同时也鼓励要参加到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中,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要相互转化和应用。
过去我们更多强调的都是采用国际标准,现在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另一方面,我们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推动中国标准在国际上的推广和应用。再有,新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施的过程中,要确保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地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软连通”,用标准化工作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三、新标准化法解读:打破政府“包办”减少重复交叉
1、扩大标准制定范围 建立政府协调机制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标准化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服役”近30年标准化法所确立的标准范围过窄,侧重工业领域,成为我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瓶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4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说,在标准范围上,新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各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应当制定标准,用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新的标准化法明确,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理论与战略研究所副所长逢征虎说,标准化工作具有涉及面广、跨部门跨领域的特点,在标准化建设成为国家战略要素的背景下,需要在更高层面进行统筹协调和决策。
2、强化标准统一管理 标准供给打破政府“包办”
标准“打架”,会让守法无所适从。新的标准化法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减少标准的重复交叉矛盾。
逢征虎说,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由过去的三级整合为现在的一级,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可以更好地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新的标准化法还赋予团体标准以法律地位,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逢征虎说,社会团体作为市场主体的组织者和中介,在标准制定上具有一些先天的优势。但在过去,标准化领域的标准制定由政府“包办”,社会团体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并由此改变我国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
3、加强标准国际化活动 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
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是国际贸易“通行证”。中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贸易大国、制造大国,需要更加重视标准化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
新的标准化法首次提出,国家积*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新的标准化法强调了中国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使标准化工作能够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更好地促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 软连通 ,助力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田世宏说。
他说,过去我国更多强调采用国际标准,现在既要结合中国国情来采用国际标准,还要推动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
新的标准化法还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这个制度既是 放管服 改革的需要,也充分释放了企业的创新活力。”逢征虎说。
四、新标准化法将影响数千家国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经历了三年多的修订,新版《标准化法》终于发布了。原版《标准化法》中第 19 条的删除也终于“落槌”。备受检验检测行业关注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家质检中心,俗称:国家中心、国检中心的设立/授权活动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持!
据了解,原国家标准总局(质量监督局自 1983 年开始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截止目前,全国已经获得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已经达到了 700 余家,涵盖了食品、建工建材、机械汽车、纺织服装、电子电器、软件信息化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1988 版《标准化法》发布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和授权省级产品质检中心。如果再加上省级质检中心,受新版《标准化法》影响的质检中心达数千家!
原《标准化法》第19 条提出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检验机构的法律基础,更是国家质检中心设立的法律依据。
此外,原《标准化法》的第 19 条也是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资质认定(审查认可CAL的上位法依据。由于审查认可(CAL是只针对国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许可和授权,多年来,外资和民营检验检测机构一直无法获得该许可和授权。而质检中心除了享有“国家”或“省级”称号之外,在一些政府招投标项目中,还可以凭借CAL“光环”获得更高的评分,因此外资和民营机构一直诟病CAL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近年来,在国务院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的推动下,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已经向国务院提出取消“审查认可CAL”行政许可。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中指出“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删除了“审查认可CAL”的表述。因此,在新版《标准化法》发布之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活动中审查认可CAL虽然仍在惯性实施,但取消CAL制度已有端倪。
而今,随着新版《标准化法》实施日期的来临,已经实施了近 30 年的审查认可CAL制度将在明年面临全面取消,而该制度的取消将意味着 3000 多家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中心的CAL“光环”不再!
随着国有检验检测机构脱去“光环”,在未来五年里,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将迎来新一轮的“鏖战”,超过 2500 亿的检验检测市场将面临各方势力的重新划分和更加血雨腥风的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