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百检网 2021-11-1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中央 国务院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 商标权保护,指导提升商标权行政保护工作水平,有力震慑商标侵权行为,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评选经地方推荐、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终确定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有的涉及我国对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有的涉及商标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有的涉及商标行政司法高效顺畅衔接,从多方位展示了我国在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
 
   2018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北京直信立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苹果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某写字楼内开展维修苹果相关商品的业务。当事人在写字楼一层门口摆放“A座1013室预约维修苹果产品”易拉宝指示牌,店门口摆放“苹果预约维修1013”易拉宝指示牌,店内标有“Applθ客户维修服务”字样,柜台玻璃上贴有带白色苹果图形的支付宝、微信支付二维码及公众号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扫描后显示苹果图形及“付款给Apple”“苹果维修中心”字样。公众号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后维修中心”的名称及图形,微信号显示为“Apple-shouh”,介绍中有“作为Apple维修服务商”的字样。店内使用带有“苹果客户服务中心”字样的POS机签购单。当事人通过高德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经营位置点设为**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即消费者通过高德地图搜索“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地图显示有且仅有当事人一个位置点。该地点位置为当事人股东陈某通过高德软件公司的用户反馈系统上报。
 
  另查明,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间,苹果公司正规的授权维修商北京立兴创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简称“立兴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8层南办803经营,后因业务需要搬离。当事人在原合法授权维修商立兴公司搬走后,使用“直信立兴”为字号并从事同类服务行为,主观存在利用原立兴公司商业影响的故意。
 
  苹果公司于2010年在第37类服务上注册第6281184号“

”商标、第6281377号“

”图形商标、第6281187号“

”商标。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装潢、宣传牌、二维码、POS机签购单上使用“苹果”字样和“

”图形商标,使自身的维修服务与苹果商标产生关联,并利用高德地图设置位置点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被多次投诉举报仍不悔改并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当事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危害巨大。当事人使用“苹果”字样及“

”图形商标、“APPLE”及“Applθ”字样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额为181.5896万元。

 
  2018年8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907.948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当事人以豪华商圈的高档写字楼、购物中心为掩护,将“苹果”及“APPLE”等注册商标变形使用,制造自己是苹果授权专修店的假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执法部门及时立案查处,定性准确,过罚相当,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出我国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
 
   案例二: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英国国旗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原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英国国旗作为商标使用,涉嫌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江苏凯蒂食品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起,经我国台湾龙巧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咖啡馆”等服务中使用第21621450号“

”、第21388082号“

”、第21388149号“

”以及第10904562号“

”等注册商标,从事奶茶经营业务。当事人为了将使用“精典泰迪的奶茶铺”等的商标产品包装成来自英国的产品,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感,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在第21388082号和第21388149号商标中的设计上添加英国国旗,并在办公招商、门店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当事人还自行设计制作带有英国国旗商标的招商加盟网页和相关文字说明,开展网上招商加盟业务。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与他人合作在核心商业街区开设3家连锁店,经营额共计454.1万元。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条**款第项所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1.7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擅自在店铺、网页等多处使用带有英国国旗的商标和文字说明,试图将其商品包装成所谓外国品牌,使消费者对品牌来源产生误认,给加盟者造成经济损失。执法人员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固定网络证据,有效实施精准监管,实施线上线下同步打击。该案的查处落实了“净化”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积*作用。
 
   案例三: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鬼冢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1月9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木樨园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经营点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Tiger”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供货商为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宏源利得公司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诗克诗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代理销售亚瑟斯虎牌运动鞋。上述运动鞋鞋舌带有“

”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6936142号“

”商标近似;部分鞋外侧带有的“

”“

”或“

”“

”变形井字图形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

”“

”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权商品,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除责任。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比对,发现当事人与艾诗克诗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股东之间交叉任职,且艾诗克诗公司曾申请注册与权利人“鬼冢虎”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经查,当事人将亚瑟斯虎品牌鞋提供给15个经营主体对外销售,共收取货款6144646.64元。上述15个经营主体及当事人库存16277双鞋。按照当事人已售出鞋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每双307.80元计算,上述库存鞋共价值5010060.60元,违法经营额达11154707.24元。丰台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6687双,并处罚款55773536.2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原北京市工商系统20年来查办的涉案金额*高的商标侵权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等90余家媒体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办案机关以检查终端销售商为切入点,深入追查侵权商品来源,除对销售商和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在案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执法监管部门,体现出商标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的特点。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深圳市新丽手袋有限公司侵犯“美团外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接到美团点评公司(商事主体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称某网店在网上销售假冒美团商标的外卖箱。
 
  经查,大量销售侵犯“美团外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卖箱的主要是名为“食客送外卖箱送餐箱保温箱厂”和“吉食送”的两家网店,负责人分别为彭某和谢某。执法人员对这两家网店的商品流通进行关联倒查,*终定位假货均来源于深圳市新丽手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某。涉案侵权产品流向显示,上述侵权产品还通过笛梵小窝大区店等4家网店出售,这4家网店负责人分别为李某、彭某、孙某(后两家网店负责人。这3名人员与主要违法行为人来自同一地,应为亲属或老乡。办案人员认为,该案为团伙违法,彭某与谢某为主要策划经营者,深圳市新丽手袋有限公司为侵权产品的生产窝点,侵权产品生产后通过涉案人员开设的网店销售。
 
  综合前期调取的销售记录证据及现场摸排掌握的涉嫌违法团伙的人员架构、窝点情况等关键信息,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网络稽查处联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侦支队、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控制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员4名,生产工人近40人,发现一大批涉嫌侵犯“美团外卖”“饿了么”“蜂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卖箱,并在印刷车间发现25个印刷模具及一批已经印刷的商标标签半成品,经鉴别均为侵权假冒商品。面对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合同、授权生产协议、产品商标注册证等文件材料,执法人员一一辨认,确认其皆为授权过期,或协议超范围,或为授权单位与商标持有单位不一致。执法人员仔细对比核查,确认涉案公司存在超额生产及私下销售行为。执法人员将现场发现的3448个外卖箱、25副商标印刷模具及商标半成品予以查封扣押。主要犯罪嫌疑人彭某、谢某等4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
 
  “

”、“

”、“

”商标均为核准注册在第21类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第(三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涉案商品合计违法案值达702万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侦办。2018年2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等3人法核准批捕,谢某因在哺乳期,予以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该案是在网络外卖行业兴起背景下的新领域商标侵权案件。通过办案人员缜密的案情分析和证据排查过程,从终端销售网点开始,逐步摸查生产源头和违法事实,全面查清了上下游产销链条,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将整个造假团伙连根拔起,实现了较高的治理成效。
 
   案例五:成某侵犯“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通州区十总镇298号仓库内存放大量侵权假冒知名品牌运动鞋。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成某通过某微信群购入大量侵权假冒“阿迪达斯”“耐克”“newbalanc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拖鞋,存放于298号仓库内,并通过常熟多家门店以及网店销售。因案值较大且当事人*不配合,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联合开展行动,三方及时控制现场,对涉案场所全面检查,**时间固定网络销售台账资料,同时与常熟市公安局同步开展突击检查,查获侵犯“阿迪达斯”“耐克”“newbalance”“JORDAN”“BALENCIAGA”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拖鞋70种型号2400双,涉案金额逾200万元。由于侵权商品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2018年8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常熟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案值高,社会影响大,是一起重大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在通州设有仓库,在常熟设有多家门店且从事网络销售,由于案情复杂且涉案人员*不配合,案件查办难度*大。执法人员**时间启动协作办案机制,开展异地联动执法和部门协作办案,一举端掉该售假窝点。该案充分体现了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区域协作的成果,有力维护了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六:常德市鼎城区某管材经营部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该案由原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消保股、灌溪工商所联合承办。2018年4月27日,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办案机关举报,称当事人常德市鼎城区大烺管材经营部销售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管材及配件系列产品。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及租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存放有22种规格型号标注“LESSO 联塑”商标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管材及配件产品,经商标权利人确认属于假冒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从一不知姓名的业务推销员手中购进一批号称某建筑工地未使用完且标注“LESSO 联塑”字样的系列管材及配件处理品。 截至被查处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同类标注“LESSO 联塑”字样的管材及配件获销售款1.6058万元。当事人租赁仓库内存放待售的22种规格型号“LESSO 联塑”管材及配件商品货值金额为8.4042万元。
 
  “

”是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在第11类和第17类上的商标。2018年5月31日,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诉讼期过后,办案机关对没收的侵权商品按程序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置。考虑处置品有再回收利用价值,办案机关报请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财政非税部门批准同意,由商标权利人予以回收,为财政取得非税收入2.5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当事人作为“LESSO 联塑”品牌区域代理商,存在恶意销售侵权商品的主观故意,欺骗性很强。案件办理程序规范严谨,办案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当事人处以较重罚款,并通过媒体报道扩大影响,震慑了违法分子,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通过局所联动、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的方式,形成办案合力。该案对没收的侵权商品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方式也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七:龚某侵犯南方寝饰“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原湖北省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南方寝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寝饰”举报,称当事人龚某经营的南方寝饰松滋加盟店涉嫌侵犯其“

”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从胡某、林某等第三方购进标注南方寝饰生产的假冒产品,并向他人定制南方寝饰产品的包装袋,用于包装其非正常渠道购进的产品并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未销售侵权商品的库存金额为5.8676万元,侵权商品销售金额为1.6623万元,库存侵权包装袋金额为3000元,共计7.8299万元。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结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没收、销毁未销售侵权包装袋500个并罚款23.489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系商标权利人的正规加盟店。这样的品牌加盟店如果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往往欺骗性更大,消费者通常会认为购买的是正品。办案机关及时查办,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案例也提醒商标权人及执法机关,应注意正规加盟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这一新动向。权利人应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行为开展检查,发现侵权嫌疑,及时投诉举报,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处。
 
   案例八: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2日,根据第G1093881H号“

”商标注册人贝比赞公司举报,原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有标注“baby yoya”及“yoya”商标的儿童手推车,上述手推车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2017年7月28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的“baby yoya”“yoya”商标生产儿童手推车,并销售给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侵权儿童手推车787台,合计违法经营额11.5905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引证商标第G1093881H号“

”商标处于商标争议无效诉讼阶段,要求中止案件调查。权利人提供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维持原注册商标的裁定。办案机关认定“YOYO”商标属高知名度涉外商标,当事人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没有中止案件查处。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4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并于4月20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维持了该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罚款34.77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侵权产品流通链条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涉案商品是否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提供,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及双方责任。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思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全面分析在先的权利争议裁判结果和商标权的客观状况,坚持证据优先、效率优先,没有中止案件查处,有效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九:张某侵犯“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张某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09年1月21日在第31类苹果商品上注册“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号为第5918994号。当事人张某自2017年9月起,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从事苹果批发及零售活动,在未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从陕西等地收购来的苹果,装入印有“阿克苏”“中国-新疆”等字样的包装箱内,并以每箱50元的价格假冒阿克苏苹果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侵权阿克苏苹果673箱,违法经营额共计为33650元。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侵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保护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以维护权利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权利人新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2009年起,通过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商标并许可会员单位使用,有效保护阿克苏苹果产品,积*促进精准脱贫和农民增收。但阿克苏苹果产品也饱受侵权假冒的困扰。该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徐某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1月24日,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糖果。接到举报,该局联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对徐某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从2017年12月中旬起,当事人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和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系列糖果。执法人员在徐某自家作坊内,现场查获假冒“阿尔卑斯”成品糖果628箱和半成品原材料506箱,至案发时已销售52箱。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款第(四项的规定,对现场查获的628箱假冒“阿尔卑斯”成品糖果、还未使用的506箱半成品裸装硬糖以及包装袋、包装纸依法予以扣押,并现场查封该作坊内的生产设备。经计算,该案案值为15.9738万元。2018年2月8日,办案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18年9月5日和12月25日,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假冒“阿尔卑斯”糖果、包装机、包装袋、包装箱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违法分子将生产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阵地”转移到农村市场,不少制假窝点隐藏在偏僻的农村,发现和查处难度较大。该案发生在元旦后、春节前,涉案商品为糖果,流入市场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办案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加强联动,及时查处,依法移送,制假售假者*终受到法律制裁,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也积*保障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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