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发布。2018年9月4日我省发生非洲猪瘟 疫情,11月19日,哈市道外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12月1日,农垦北安 管理局锦河农场又发生野猪和 杂交二代野猪的非洲猪瘟疫情。疫情短期内连续发生,特别是野猪发生了疫情,充分暴露出我省防控工作还存在着认识不足、措施不严、保障不力等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防控目标。
每10天至少全面排查一次
严格落实疫情“全覆盖”排查。进一步完善排查责任体系,逐级分区并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场逐户逐点落实排查责任,明确排查人、负责人,做到“五不漏”,即市不漏县、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猪,每10天至少全面排查一次,切实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 监管。将餐馆、 食堂等各类餐饮单位全面纳入监管范围,配备专门运输车辆,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台账,确保规范化、痕迹化、无害化处理餐厨剩余物,严禁流向养殖环节。
加强生猪及产品调运监管。严格执行“双向确认、点对点调运、落地监管”制度,严格实施运输车辆备案、清洗消毒。继续强化联合执法,依托各类检查站,严厉打击非法调运行为,严禁疫情省份生猪调入,严防不符合条件的生猪产品进入我省。
加强对野猪巡查监视。加大野外巡查巡护力度,摸清野猪种群分布及活动范围。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野猪,禁止野外引种。边境地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试点区、与吉林省毗邻区、家猪野猪接触区域要加大野外巡护力度,确保**时间发现野猪异常或死亡情况,**时间控制现场,并立即上报。
禁用含猪源成分的蛋白饲料饲喂生猪
加强流通领域监管。要加大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网络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力度,严禁采购、储存、销售、使用来源不明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产品,严防国内外疫区猪产品进入市场、流向餐桌。要加强对邮政快件、境内电商快件的检查,防止邮寄、夹带来自疫区的猪肉及其产品。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禁止生猪散养、放养,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喂猪,禁止使用含有猪源成分的蛋白饲料饲喂生猪。要求规模养殖场在出入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间、粪污处理设施处等关键部位安装网络监控探头,与省农业农村厅信息平台连接,逐步实现实时传输。
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后续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级政府要推动构建新型的肉品供应链,强化产销对接,完善肉品储备制度,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肉品供应。
谎报瞒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要追责
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非洲猪瘟防控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及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问责履职不积*、尽责不认真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将下派督查组,市县也要逐级下派督查组。对谎报、瞒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要追责,对疫情处置不坚决、行动不迅速、措施不果断的要追责。乡镇一级因排查不实不细导致疫情发生,追究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同一个县(市、区有2个乡镇被问责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同一个市(地有2个县(市、区被问责的,追究市(地政府(行署分管负责人责任。县级餐厨剩余物没有集中处理或流向养殖环节的,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责任。因防控不力,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