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 食品药品 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 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依据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日前,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 监督 管理委员会会同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对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3个方面违法行为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均予以奖励。3个方面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该办法明确规定,天津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对包括举报疫苗造假等4个方面,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具体包括: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该办法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1.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办法规定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对举报人予以200~2000元奖励。
为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食品药品志愿者社会监督作用,办法规定对新闻工作者、食品药品志愿者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依据该办法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