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3个月后,日前,由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敦化市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 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二人在敦化市电视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3000元。
该案是自2017年7月1日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敦化市首例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人身份引关注
在庭审现场,并排摆放的公益诉讼人和公诉人台签引人关注: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尹秀江、民事检察部部长石英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副检察长李广有、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赵红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部分。
“在检察机关提起的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身份不是‘原告’也不是‘公诉人’,而是‘公益诉讼人’,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据办案人员介绍,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
近些年来,食药安全问题在危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信心。业内人士分析,部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普通消费者很难组织起来提起民事诉讼,使社会公益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支持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尹秀江表示,检察机关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即是正面回应了这一关切。“这无疑是‘一剂猛药’,有望成为维护公众食药安全的利器。”
专业支撑确保质效
据了解,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期间的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规定,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等诉讼请求。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些单位在收到督促或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未依法办理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一个月内未依法办理的,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
尹秀江指出,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定位非常重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非为了自身利益,而是为了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人员配备、专业知识和实际权能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保证了诉讼进程的准确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