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岳池法院公开宣判火锅“老油”案 3人获刑

百检网 2021-11-15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明确规定,将从 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罚款。明令之下,仍有人以身试法。近日,广安市岳池法院并开庭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食品的“ 地沟油”案件,姚某等3人分别受到了惩罚。
 
  2016年12月,姚某加盟重庆市某餐饮管理公司旗下 火锅店,并向其缴纳加盟费。在经营前期,火锅配料由重庆餐饮总店统一发送,2017年2月,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姚某等人开始利用餐厨垃圾自炼“老油”。
 
  为提升“口感”、招揽顾客,姚某伙同该火锅店厨师长杨某某在其开办的火锅店内回收、提炼顾客餐后剩余的火锅锅底。餐饮管理公司指派人员来岳池指导和传授“老油”回收、提炼技术,经过过滤、加热等程序,将制作好的“老油”重新加入新火锅锅底内供顾客食用,非法获利5万元,后被市场监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及时查获。3名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18年7月6日上午9:00,在岳池法院第十二审判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姚某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地沟油”案件尘埃落定。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姚某、廖某共同赔偿惩罚性赔偿金15万元,杨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2012年1月9日*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内容,利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加工的食用油被定性为“地沟油”,重复使用“地沟油”,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犯罪行为。该案是2015年《 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岳池法院开庭审判的首例食品安全案件,为打击食品犯罪行为、确保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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