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的 进口 饼干,将 保质期的到期日记载为 生产日期。
消费者程某在超市购买该饼干时,该饼干已经过期,于是将超市起诉到法院。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不仅判超市给程某退货,还判超市对程某进行十倍赔偿。
2017年4月6日,在沈阳一家连锁超市门店,沈阳男子程某因促销减免,分三次结账花费1350元购买了9个和之礼松泽北之恋人饼干礼盒。程某称,结款后发现商品所标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于是没有开封食用。之后,程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查,程某购买的和之礼松泽北之恋人饼干礼盒为日本进口食品,日文标识记载“賞味期限别途记載”。日文标识上打码2016/11/10,商品塑料包装膜内加贴“製造年月日2016.11.10”。同时,该商品附有相应中文标识,上面记载: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17年8月7日。
法院一审仅判超市退货
消费者不服上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进口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应按规定附有中文标识。
本案中的食品,已按相关规定附有中文说明,应以中文标识记载为准,程某在未能提供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对该日文标识进行翻译的情况下,自认为食品过期,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程某因中、日文标识的文字内容产生误解,要求退货、返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2017年8月,法院一审判超市给程某退货。
宣判后,程某不服。
二审认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判超市退货并十倍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程某委托有翻译服务资质的机构将案涉“和之礼松泽北之恋人饼干礼盒”上的日文翻译成中文。其中,在产品说明中,“賞味期限别途记载”翻译为“保质期限另行记载”。而在该商品的原包装上,仅有一处日期打码,标注日期为“2016/11/10”,且无关于保质期时长的标注。
二审法院经查,案涉商品属于进口食品,在原外文标签上标注了“保质期限另行记载”,而原包装上仅有一个打码日期2016年11月10日,此外没有注明其他日期,也没有关于保质期时长的记载。由此可推知2016年11月10日应为该商品的保质期限截止日。而案涉商品进口后,在塑料包装膜外加贴的中文标签记载: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17年8月7日。该中文标签的记载内容与原包装记载不一致,将保质期的到期日记载为生产日期,且中文标识的保质期到期日没有出处,超市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由上述事实可知,在程某购买案涉商品时,该商品实际上已经过期。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除了判超市退货外,还判超市赔偿程某13500元。
■法官说法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
法官表示,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当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对于进口食品,因生产者远在海外,消费者对生产者信息不便于了解,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也难以向生产者索赔,所以进口食品的经营者更应当对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