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5月23日,某市 食品药品 监管局接到一 消费者 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了散装昆仑雪菊 花茶3包,认为雪菊是未经批准的 食品原料,不允许添加进食品中,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一楼散装食品销售专区发现有与该消费者举报内容一致的昆仑雪菊花茶。经查,该商品是超市于2016年10月16日从某公司购进的,共计1kg。购进时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有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分歧】
对于超市销售的昆仑雪菊如何定性,对超市如何进行处罚?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目前,雪菊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也不属于非食用物质。2017年1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回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6号,其中明确“雪菊与菊花不同,如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截至目前,昆仑雪菊并未列入国家卫计委批准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中,也未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因此,雪菊现阶段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也不属于非食用物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销售的昆仑雪菊为未经过工业加工、未改变其自身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的散装称重商品,并未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即为非药品。依据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及昆仑雪菊的产地特性,应将雪菊认定为具有地域特色的食用农产品,而非药品。
第三种意见认为,雪菊是未经批准的食品原料,不允许添加进食品中。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昆仑雪菊为新食品原料,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认为,超市销售的散装称重的昆仑雪菊应定性为具有地域特色的食用农产品,理由如下。
**,虽然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复函要求,若雪菊需开发为新食品原料,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但超市销售的雪菊为散装称重产品,并未经过工业化生产加工,仅为种植环节采摘、烘干后上市销售,符合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并非新食品原料。
第二,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均未收录昆仑雪菊,因此,不能将超市销售的昆仑雪菊定性为非食用物质和药品。
综上所述,超市销售散装称重的昆仑雪菊应按照具地域特色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超市的经营行为并未违法,不应对其进行处罚。但是,若将昆仑雪菊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预包装食品,则应按照新食品原料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