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发布《自动贩卖机贩售食品的标示规定》公告

百检网 2021-11-15
    2017年6月2日, 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自动贩卖机贩售 食品的标示规定》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标示事项及标示方式:1.包装食品:应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2条及其相关规定办理标示;2.散装食品:应标示品名、内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称、食品负责厂商或制造厂商名称、电话号码、地址及登录字号、原产地、有效日期、过敏原、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重组肉等8项;3.自动贩卖机调制的食品:因属消费者投币选择后调制的食品,故免标示其“有效日期”,其余标示事项与散装食品相同;4.标示型式与方式:包装食品的所有标示项目及散装食品的“有效日期”应标示于产品外包装或容器外,其他标示项目得以标记(标签或标示牌(板等型式,采张贴悬挂、黏贴或其他足以明显辨明的方式,且应予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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