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先生在网店购买槟榔,拆袋食用后发现槟榔竟然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遂起诉该网店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网店退还购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日前,陈先生终于收到了1.76万元的赔偿款。
2015年10月,家住江苏省东海县东海农场的陈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网店“浩太食品专营店”购买了总价1760元的胖哥微爱槟榔。陈先生查看槟榔配料时发现,该产品添加剂均标示代码,随即就查询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发现槟榔里非法使用添加剂酸度调节剂526,也就是氢氧化钙。GB2760-2014规定,该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并不包含槟榔。同时,陈先生还发现该产品甜味剂中有951(含苯丙氨酸,没有按照规定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陈先生认为,浩太食品专营店违法出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滥用添加剂,且未标示添加剂通用名称,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也造成*大的食品安全隐患。随后就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网店退还他的购物款并索要10倍赔偿。
庭审中,被告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做答辩。
东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商品,其在某电商平台网店浩太食品专营店所销售槟榔中含有酸度调节剂526氢氧化钙。根据GB2760-2014规定,酸度调节剂526氢氧化钙仅允许用于调制乳、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三类食品中,使用范围并不包含本案争议商品,该商品添加氢氧化钙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
浩太食品专营店所销售槟榔的食包装标签配料表中还含有阿斯巴甜,但仅标注未951(含笨丙氨酸。根据GB2760-2014规定,阿斯巴甜不适用于苯丙酮尿症患者,会有损该类人群身体健康,因此对于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注明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以警示和方便糖尿病患者和笨丙酮尿症患者辨识。被告未按GB2760-2014要求进行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视为明知涉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依法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和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长沙某公司退还消费者陈先生购物货款1760元,并支付赔偿金17600元。判决生效后,陈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不久前成功执结此案。
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或配料表,且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为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销售者销售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果其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浩太食品专营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赔偿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