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在您买食品时,会因为这些标签而感兴趣吗?就在人们津津乐道以为买到健康食品的时候,殊不知这种营销方式或将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
近日,京沪食品药品高端论坛“食品欺诈认定与规制”研讨会在京举行,国内外50多位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围绕《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做了细致的梳理、修改和补充完善的建议。依法打假的举报机制的到来还能让那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吗?
“食品安全欺诈”,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经营者信誉*大的伤害,对此,沃尔玛中国区合规部**总监陈红深有感触,2011年因为将普通猪肉标为“绿色猪肉”,售价比普通猪肉高出50%,沃尔玛所有涉案门店均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数百万元罚款;2014年又因“五香驴肉”里检出狐狸和貉的成分,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食品欺诈对于沃尔玛来说并不陌生。我们也经历了‘绿色猪肉’事件,我们也经历过驴肉欺诈事件,这些都是事实。但是我们深知对于这个问题的治理管控需要多方位共同合作。”
到底什么是“食品安全欺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专员陈旭介绍:“我们在征求意见稿中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界定为‘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并列举了‘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供虚假监管信息’等十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同时还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对“食品安全欺诈”的界定不应省去“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比如一个人在地铁站旁边卖保健品,说保健品包治百病,一个人问‘能包治百病吗?'’能。‘他一甩胳膊就走了。在民法上不构成欺诈,只是虚假宣传。但是相信它能包治百病,买了之后吃了,反正吃不坏,就是糖水加香精,但情况是假的,这就构成欺诈。不需要特定对象欺诈。这种规定是不是合适?”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两个治理食品安全欺诈问题的措施方法——举报制度与信息档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分析:“比如食品欺诈数据库的建设采取什么机制,是民间第三方独立机构,还是官方支持下民间去做,都可以探讨。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里面,目前查处罚款的力度,从几千到一万、三万,高一点到五万。还是非常低,不够的。”
在打击食品安全欺诈方面,“职业打假人”一直冲在*前面,质疑也一直如影相随。中国法学会 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在谈到关于“职业打假”与食品安全欺诈治理的问题时,强调“职业打假人”是社会发展到现有阶段独特的现象。他将“职业打假”分为造假打假、敲诈勒索和专业打假,“比如他偷偷跑到商店后面去,把快过期的东西藏到一个靠背后面,等过期了他买出来,然后索赔。另外就是,很多人搞敲诈勒索,当他发现了有问题时,先和厂家谈判,开口要价,只要满足条件,OK,满足不了,法律手段上了投诉、举报、诉讼,他就搞这套。”
对于职业打假,孙颖教授表明了坚决支持的态度,“我是支持职业打假人,除了少数的个别的非法打假,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打假的除外,但这在整个打假市场上应该是少数情况。除了他们以外,对于那些真正的依法打假的职业打假人我们要坚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