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打私办官员私自处理走私冻品 幡然悔悟却为时已晚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宣判,分别对私自处置待销毁 走私 冻品的三名金平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金平县打私办”工作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2016年1月17日,陶某某、张某两人运送走私货物,由张某联系货车司机,第二天,六名司机把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冻猪肠、冻鸡翅、冻鸡脚、冻鸡胗、冻猪耳等冻品装车后,在中越边境被金水河边防检查站查获,经称重该批走私冻品共计156.4吨。由于未找到货主,1月19日,金水河海关缉私科将该批冻品以无主货物移交给金平县打私办 处理。
 
    按照规定,查获的走私冻品应交省打私办集中销毁。该县打私办副主任杨某某安排赵某某、安某某押送该批走私冻品到指定地点。当晚,安某某、赵某某在押送路途中,接到杨某某电话,要求他们将冻品交给陶某某、张某等人处理。收到冻品后,陶某某给了安某某人民币1万元,事后被安某某和赵某某平分,随后陶某某、张某将该批冻品转移。
 
    杨某某在安排私自处理冻品后惴惴不安,经咨询这属于违法行为。杨某某便立刻联系赵某某、张某等人要求追回冻品。此时,该批冻品已被转移下落不明。为跟杨某某有个交代,陶某某、张某分别于1月22日、23日,两次从不明渠道运来28.84吨和109.08吨冻品交到省打私办指定的销毁地点企图蒙混过关,*终由于杨某某如实地向组织交代情况而未得逞。
 
    金平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曾先后3次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1万余元。金平县检察院分别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29日,金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金平县法院认定了杨某某的自首情节。5月19日,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将此前杨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75万余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杨某某未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赵某某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安某某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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