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用“毒”食盐加工水饺、炒菜 店老板被刑拘

百检网 2021-11-15
    美酒佳肴,各种滋味的水饺……当你在餐馆里和亲朋好友尽情享用这些美食的时候,你可能想不到,你吃到嘴里的这些食物中也许添加了“毒”食盐!近日,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成功捣毁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窝点,犯罪嫌疑人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警方介绍,近日,岚山区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的民警破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牟某交代,今年初在岚山开餐馆的唐姓老板曾在自己这里购买过100袋工业盐,总重量100斤。而唐某正是用这些工业盐加工水饺、炒菜出售给顾客。
 
  根据牟某提供的线索,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唐某经营的餐馆,并联合盐业部门对餐馆进行全面检查。在餐馆加工间内查获半包袋装盐,无论是从外观,还是内部容物,都与商场销售的袋装食用盐别无二致。
 
  经专业人员现场检测,这半包袋装盐是工业盐,只不过是“穿”上了食用盐的“外衣”。在接下来的检查中,民警在冰柜里发现了一盆饺子馅儿,餐馆的服务员现场证实:“唐老板就是用这种盐(被查获的工业盐炒菜、调饺子馅儿的”,至于是什么盐以及盐的来源渠道,餐馆服务员并不知情。按照法律程序,民警依法对查获的袋装工业盐以及用工业盐加工的食品进行了扣押。为防遗漏,民警依法对唐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随后,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唐某对自己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食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唐某交代,自今年1月至案发,其从牟某处购得的100袋工业盐都用于加工水饺、炒菜。
 
  “总是认为自己做这个事神不知鬼不觉,另外小门小店的也用不了多少,加上顾客也尝不出来,时间长了,胆子就大了……”面对警方的讯问,唐某羞愧地说。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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