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食品摊贩持备案证出摊

百检网 2021-11-15
   完善 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携带 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质量 追溯二维码才能准出。建立 食品互联网检测平台,严打入网 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 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近日,沈阳市发布《沈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等八大工程和“三小”治理工程,全力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以下简称“创城”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本地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创城任务,全市食品安全状况良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大幅提升,各类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逐年提升。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到2018年底,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审验收,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称号。
 
  ■源头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药减量化绿色生产
 
  开展农资打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实施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从源头控制,推进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
 
  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面积占全市耕地果园面积的比例达到75%以上。
 
   ■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

  农产品实现“来可查、去可追”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改造,持续保持良好卫生的销售环境。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食用农产品安全电子显示屏,实时公示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
 
  修订完善农产品基地准出制度,确保农产品经检测合格,携带检测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质量追溯二维码才能准出。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集中交易市场对入场销售农产品准出证明的查验和留存,持续推进农产品快检工作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实现“来可查、去可追”。
 
  提升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检测能力,逐步实现市场交易品种检测全覆盖。支持市区七大批发市场快检室升级改造及普通市场快检室建设。市、区两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备食用农产品流动检测车。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

  食品执法机构需配齐取证工具等
 
  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高质量完成4份/千人口·年(不含快速检测的抽检样品检验任务提供技术支撑,实现从收样、结果、报出的全程依法合规,及时率达到****。
 
  完成沈阳食品检验所建设项目。利用互联网资源,搭建网络检验平台,探索网络食品检验服务,扩大检验检测服务范围。
 
  市、区县(市两级食品监督执法机构配齐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77种执法装备。

  ■整治商超食品质量安全
 
  启动对 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沈阳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间,实现食品摊贩持备案证经营。
 
  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检测。
 
  重点监测节日、时令等热销食品及大宗食品。
 
  指导建立大型商超集中检测室。

  ■食品安全智慧监管

  鼓励食品企业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建设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平台(智能监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并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移动监管和移动执法。鼓励食品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推进辽中区、康平县建立县级产品追溯平台,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追溯等系统建设,并在现有平台基础上,拓宽监管功能,实现农产品全程质量监管。

  ■规范餐饮业食品质量

  严打入网餐饮无证、超范围经营
 
  鼓励餐饮业明厨亮灶改造。实现全市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改造率达到****,鼓励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积*参与,规模以上餐饮单位(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明厨改造率达到40%以上。
 
  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整治。建立食品互联网检测平台,加强电子取证能力和网络监管专业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网络订餐平台入网审查工作,严厉打击入网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等违法行为,实现全市入网餐饮单位证照核查率****、无证入网餐饮单位查处率****。
 
  启动老虎冲餐厨垃圾处理场设备调试和运行工作,推进赵家沟餐厨垃圾处理场项目前期审批和建设。

  ■“三小”治理

  严打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治理小餐饮。
 
  规范全市小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小餐饮的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治理小摊贩。
 
  制定沈阳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划定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加强对纳入管理的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依法予以取缔。
 
  治理小作坊。
 
  通过对小作坊业主开展培训,启动小作坊许可发放,加强小作坊监督抽检。

  ■督查考核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市、区县(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
 
  对在创城过程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恶劣影响食品安全事件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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