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两男子收购销售病死猪被判刑

百检网 2021-11-15

    河源日报讯刘烨华通讯员雷江辉邹颖霄 吴某、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仍予以收购、屠宰并销售给他人食用,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源城区法院一审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两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7月以来,吴某、陈某伙同阿兵(在逃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执照及未检疫的情况下,在市高新区高埔村黄沙小组租用一民房,用于收购、存放、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猪。其间,吴某负责收购病死猪,印制了内容为“高价收购病残死猪(附联系电话”的联系卡片,向周边猪场派发,他还自购了一辆微型面包车用于收购病死猪,并出资购买了两台冰箱用于冰冻、贮藏已屠宰好的猪肉。陈某负责屠宰死猪,平均每天在该非法私宰窝点屠宰四五头病死猪,屠宰好的猪肉由阿兵销往惠州、广州、河源等私人加工点,从中牟利7000余元。

    今年2月21日,源城公安机关会同工商等部门到该非法私宰窝点依法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7820斤。当天,吴某、陈某归案。经源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上述死因不明的死猪及猪肉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供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源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死猪,仍予以收购并销售给他人食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两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吴某、陈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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