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2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相敬 为缩短
刘某夫妇常年做豆芽生意,以卖绿豆芽和黄豆芽为主。在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期间,夫妻二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生产、销售绿豆芽过程中使用多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被告人将部分绿豆芽以每斤0.9元的价格销往聊城某学校食堂等地,共计37003斤,销售金额33302.7元。
据了解,刘某妻子与聊城某学校签订了长期供货协议,从该学校2005年建校起,就由其送绿豆芽,中间除停了约半年没送外,案发前一直向该学校销售绿豆芽。
2013年8月份,有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即行动,将刘某夫妇抓获,并在其家中扣押未销售的绿豆芽和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添加剂等。刘某夫妇在2013年8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0日被执行逮捕。
经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刘某夫妇制售的豆芽为“毒豆芽”。
19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刘某夫妇有期徒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