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减养分已成化肥造假中*突出的违法行为
□ 本报记者 何 可
310个化肥质量违法线索,几乎全部涉及偷减有效养分;更有甚者,化肥产品的单一养分(如磷、钾含量为零。近日,
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质检总局共查办化肥案件6917起,涉案货值3.09亿元。在质检总局直接指挥的4次化肥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中,几乎全部涉及偷减有效养分。其中,2012年9省化肥执法打假集中行动查处的35起案件,就有32起案件涉及偷减产品有效养分。近年来南方部分省份出现的“药肥”产品,大部分产品中氮、磷、钾的有效成分含量较低。这实际上属于钻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漏洞,以“药肥”产品的名义变相偷减化肥产品有效养分含量。
化肥作为粮食的“粮食”,养分不足不仅导致粮食减产,造成农民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正规企业的合法经营,扰乱化肥市场秩序,影响化肥行业健康发展。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几年来的农资打假工作发现,偷减养分已成为近年来化肥造假*突出的违法行为。每吨化肥偷减一个百分点的养分,就能节省50元左右的成本。利益驱动使得“大厂小偷,小厂大偷”的情况已成为复混肥行业的一个“潜规则”。针对这一情况,从2012年开始,质检总局以打击化肥产品偷减有效养分为重点,以“农资打假下乡”为形式,组织开展“质检利剑”行动农资打假战役。
据介绍,从这几年的化肥执法打假情况看,小企业因其规模小、隐蔽性强、产品货值小、违法成本低,故产品偷减有效养分含量较大;大中型企业通常打擦边球,偷减1~2个百分点左右的含量,以减少含量或以低价养分代替高价养分进行市场恶性竞争,获得更高利润。随着复混肥利润空间的不断降低,部分经销商在造假者高额利润引诱下开始知假卖假,更有甚者自己设计商标,从小厂家进行灌装,或者与生产厂家签署违法合同,故意购买缺少含量的产品,高价售出,牟取不法利益。在区域上,湖北、河南、安徽、河北、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农业大省生产企业违法偷减化肥产品有效养分含量问题较为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据悉,下一步,质检部门将持续打击偷减化肥产品有效养分违法行为,深入揭露和严厉打击各类通过行业潜规则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