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分装奶制品 余姚一食品企业被罚近20万

百检网 2021-11-15
    近日,余姚一家企业就因为未领取 生产许可证而从事分装 食品并进行网上销售而被查,*终被处以案值金额的11倍,总计17.86万元罚款。
 
    据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介绍,该局接到举报,在余姚市阳明街道的某食品有限公司相连的一栋居民楼内,发现几位工作人员正将原呼和浩特市天美华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草原奶干分装进塑料罐。
 
    “每罐装200g,现场发现已分装还未加盖的草原奶干31罐。”办案人员说。
 
    在该楼房内,办案人员还发现有用于加盖的封罐机1台以及包装的塑料空罐、铝盖、塑料盖等若干,还有塑料罐包装好无标签的鱿鱼丝、牛肉粒、红枣、话梅等各类食品共计1587罐。另外,在其公司内还发现疑似用于分装的原料20箱。
 
    经查明,该公司于2016年3月租用该处居民楼房,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当年4月开始对鱿鱼丝、牛肉粒等原有大包装食品进行分装,并在网上销售。
 
    “将原有大包装的食品装入塑料罐内,不同品种定量不同(如草原奶干定为200g/罐,再用封罐机封好铝盖,放入仓库待售,等要发货前加盖塑料盖,再根据顾客需要用标签机打标签,*后通过快递发货。”办案人员说,该公司通过网络淘宝店销售上述分装食品,销售时宣传为定量的易拉罐装,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明是散装。至案发时,该公司库存待售易拉罐装食品均无标签。
 
    截止目前,已查明该公司分装食品种类达82种,销售了68种共计285罐,剩余成品1587罐,货值金额为13712元,半成品31罐,总案值为16242元。另外,剩余尚未使用的塑料罐800个、铝盖300个、塑料盖150个及待分装的原料20箱均被查扣在案。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虽未实际生产食品,但对原有大包装的食品进行定量分装、包装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视为食品生产的一部分。
 
    该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上述行为应视为未经许可进行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款的规定,遂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1587罐无标签易拉罐装食品、31罐半成品、20箱原料及相关包装和封罐机;处以案值金额的11倍罚款,即罚款178665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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