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 生鲜植物或植物产品应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向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港口分局申报检疫,且需符合相关植物检疫法规、规定与条件,才能输入。
. 「植物防疫检疫法」等相关规定禁止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生物、土壤、附着土壤的植物等,除于输入前先取得该局输入许可外,不得输入。
. 甘蔗苗、茶苗、菠萝、柑橘、香蕉、龙眼、荔枝、苹果属、檬果、桑属、百香果属、李属(桃、杏、李、樱桃、樱花等、番石榴、梨属、蔷薇属、葡萄属、木瓜属及草莓属等的植株或具有繁殖力的营养体应实施隔离检疫,并事先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输入。
. 输入干燥中药材类(种子类除外、棉花等暂免办理检疫。
. 中心温度在摄氏-17.8度以下的冷冻植物或植物产品(整粒带皮的马铃薯及冷冻姜除外免施输入检疫。
执行检疫所需时间除应施行熏蒸、消毒、分离培养、隔离检疫或其它特殊状况外,于2日内完毕,但遇节假日可顺延。
二、检疫流程
应实施隔离栽植检疫的植物输入前,需事先以申请书提出隔离场地周边位置、负责人等相关数据以供本局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凭本局核准函件输入,经输入检疫及隔离栽植检疫合格后,才能放行。
生鲜及经规定需检附植物检疫证明书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输入时均须凭输出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向输入港口或机场本局辖区分局申报输入检疫。
依「植物防疫检疫法」等相关规定禁止输入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生物、 土壤、附着土壤的植物等,应于输入前先取得本局输入许可,否则不得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