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宝应13人制售“铝馒头包子”获刑 逾八成涉毒食品案系“罂粟老鹅”

百检网 2021-11-15
  今天是国际 消费者权益日。昨天,扬州市检察院发布2016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打击制售有毒有害 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情况和典型案例。据了解,扬州市受理的此类案件中,近5成是通过网络犯罪,六成以上案件涉及食品药品,其中在扬州市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超过8成案件系“ 罂粟老鹅”。
 
  【权威发布】

  近5成系网络化犯罪
 
  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扬州市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136件300人,其中生产销售假药案件21件7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0件78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件14件15人、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43件114人。目前,已有115件226人被判决,涉案总额达5800万余元。在已判决人员中,*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分析发现,近年来,此类犯罪呈现网络化趋势,在扬州市检察机关去年受理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中,45%的涉案人员是通过网络手段作案,作案模式都是通过租房或利用自家房屋私设生产、销售窝点,利用互联网销售,通过物流公司寄送货物、代收货款,形成一个隐蔽的网络犯罪链条。
 
  食品药品成“重灾区”
 
  从案件涉及领域来看,涉食品药品已成“重灾区”。检察官表示,由于成本较低、隐蔽性强,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暴利,把制假售假伸向食品药品。在我市去年受理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伪劣产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等涉食品药品案件占65%。
 
  值得一提的是,50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有42件是“罂粟老鹅案”,占有毒有害食品总数的84%;办理的14件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案中,有13件是“铝 包子”和“铝 馒头”案。检察官表示,尽管此类案件涉案金额较小,但直接威胁到了老百姓的餐桌安全,均被依法严肃处理,涉案部分被告人虽被宣告缓刑,但均被下达“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案例】
 
  制售“罂粟老鹅”一家三口获刑
 
  陶某和陶某某是一对亲姐弟,周某是他们的母亲,均系邗江人。2007年起,陶某开始在家加工、销售盐水鹅。四五年前,姐姐陶某某过来帮忙,但生意一直比较平淡。去年,陶某听到了一个“土法子”——在煮盐水鹅的时候放点罂粟在里面,会比较好吃。为了吸引更多客人,陶某决定铤而走险。当时,正好其母亲周某从路边挖到罂粟幼苗,就栽在了自家南墙外。
 
  去年5月,周某共收割了20株罂粟,并把这些罂粟的果实、枝梗等剪成小段,准备用于帮陶某等人制作盐水鹅。去年6月中旬起,陶某等人开始在加工制作盐水鹅过程中加入罂粟。陶某将加工好的盐水鹅运至汊河街道通运路销售。
 
  去年8月4日中午,民警对辖区内老鹅摊点进行检测时,将陶某查获。案发后,陶某某也被抓,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陶某等3人所制作、销售的盐水鹅及卤汁中均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卡因等成分。经查,截至案发,陶某等人销售“罂粟老鹅”的总金额为9000余元。
 
  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陶某和陶某某均被邗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3人均被并处罚金1.8万元。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宝应13人制售“铝馒头包子”
 
  王某、盛某等13人系宝应人,年龄*大的71岁,*小的30岁,均系个体从业人员,在宝应制作、销售馒头、包子等面食。2016年1月至5月间,为了能让馒头、包子变得香甜、松软,以吸引更多顾客前来购买,他们在明知馒头、包子中不能添加铝泡打粉的情况下,仍在制作的馒头、包子中添加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销售给群众食用。
 
  经检测,王某、盛某等13人生产销售的馒头中铝的含量*低为240mg/kg、*高为710mg/kg,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经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宝应法院于去年底至今年初,对该系列案件进行宣判。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13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部分人员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盛某等4人拘役1个月至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3万元至1.5万元不等;判处杨某等9人拘役两个月至3个月不等,缓刑4个月至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2万元不等;同时禁止王某等9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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