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麻花外包装没标“生日” 商家赔千元

百检网 2021-11-15
     本报讯 沈阳一百货公司太原街店因销售没有 生产日期的麻花,被 消费者起诉索赔。
 
    14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这家店退货并赔偿消费者一千元。
 
    麻花没有生产日期

    厂家称不会对人体有损害
 
    2016年12月15日,沈阳男子李某在沈阳某百货公司太原街店花了19.50元,购买了标称“桂发祥十八街夹馅麻花”一罐(净含量150克。该产品外 包装标注的保质期为“6个月”,生产日期标注为“请见包装罐侧面”,但包装罐侧面并未标注生产日期。
 
    李某向超市服务台投诉。经过沟通,服务台主管告知他,会及时跟厂家取得沟通。但经过多次沟通,厂家承认未标注生产日期是生产上出现的问题,但认为此产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所以不同意赔偿。
 
    于是,李某将太原街店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赔偿1000元。
 
    商家愿意赔偿实际损失

    拒绝给惩罚性赔偿金
 
    今年2月,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太原街店认为,赔偿应当以发生实际损失为前提,但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食用涉案商品受到伤害。即使涉案商品在销售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他们也无需承担给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仅需对李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即可。
 
    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销售无生产日期的商品,没有证据证明因他们的违约行为使李某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所以,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商家退货

    并赔偿一千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到太原街店购买“桂发祥十八街夹馅麻花”一罐,并支付相应价款,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太原街店应向李某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现李某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的由太原街店销售的“桂发祥十八街夹馅麻花”未标注生产日期,为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的产品,据此事实,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被告退货并主张支付其1000元的赔偿。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因太原街店销售无生产日期产品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太原街店给李某退货,并赔偿10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不符安全标准

    除赔偿损失还应支付赔偿金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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