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小伙买17包“过期火腿”进行索赔被沙区法院驳回

百检网 2021-11-15
    一小伙在大连某超市购买17包 火腿并分17次结账,之后以产品过期为由,向超市方面索赔万元,而火腿的生产厂家认为产品还没有过期。近日,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伙的诉讼请求。
 
    事发 小伙买17包火腿分17次结账
 
    去年9月21日上午,大连一家大型综合超市刚开门,一位年轻消费者进门后取走了一包某品牌火腿,结账不久,又返回,取了同样的一包火腿,又去排队结账。就这样,小伙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先后买了17包火腿。超市服务员小郭回忆说,很快这位买火腿的小伙来到她面前,称超市出售的火腿已经过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构成欺诈,应当依照每包火腿500元的价钱给予赔偿,17包共计8500元,同时要求给付退货款425元。超市方面称,该产品是上海一家食品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保存条件为0摄氏度-4摄氏度,保质期为30天,售价25元。如从8月22日算起,到9月21日,确实已经过了保质期。超市经理随即将情况跟火腿厂家的代理商反映,后来厂家向超市发来《关于产品保质期的说明函》,该函称,小伙购买的这一品牌火腿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保质期为30天,该30天的起算期应当是从8月23日开始,由于8月份共31天,截至2016年9月21日为30天。也就是说,该款火腿9月22日如果不下架,才视为过期。
 
    起诉 消费者索赔1000元被驳回
 
    小伙未能得到超市赔偿,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退还火腿钱25元,依照国家规定赔偿1000元。法院受理了小伙的起诉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小伙称,他2016年9月21日以25元的价格从某超市购买了一包火腿,该火腿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22日,保质期30天,故在他购买时已经过保质期,某超市应当退还他购买火腿的钱25元,并赔偿他1000元。某超市辩称,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小伙购买日期为9月21日,以生活日期第二天计算保持期,小伙购买该品牌火腿时恰好在保质期内,故不存在过保质期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该品牌火腿的当天并未过保质期,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今年3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伙的起诉。
 
    “明知过期”还买能索赔吗?
 
    采访中超市方面称:这名消费者分多次购买了“卡在”保质期期限内的商品后索赔。“我们怀疑是明知食品过期却来钻空子索赔。”超市负责人称。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要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行为,但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却是一种利用法律进行牟利的行为,不应当提倡。2016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受瞩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可能将不再受《消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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