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 饮用水 水源 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日前出台,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安徽省饮用水基本情况。
条例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一般原则。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水源保护
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四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开荒;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准保护区内前款**项规定的已建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方案,采取措施,逐步将其搬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设置排污口;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相关管理单位的监管职责。根据《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