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没有标签的商品被处罚 生产商告食药监局

百检网 2021-11-15
    超市销售没有 标签的商品被区 食药监局处罚,生产商向上一级行政机关 北京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该公司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将北京市食药监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决定书。此案昨天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16年1月22日,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对北京乐天超市四道口分店超市销售没有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40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由于我们是生产商,生产的产品被食药监局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处罚超市认为该罚款应该我们来出。”
 
    该公司认为,这个处罚影响了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向处罚机关的上级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食药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之前受理过该类型的案件。故请求法院撤销市食药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庭审时,北京市食药监局认为,其复议行为合法。区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乐天超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食品公司与原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超期。因此被告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原告食品公司表示,公司7月25日才知道涉案行政处罚,是因为海淀食药局一直到当天才向超市开出行政处罚交款书。此外原告提出,同样的争议被告也受理过,同样的事例,被告2015年作出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与本案矛盾,违反公正原则。
 
    被告则表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只有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和不履行情况下予以执行,1月25日至7月25日是复议期,过后才予以强制执行,这个执行时间没有问题,与处罚决定本身没有关联。此外,“供货商或者生产商是否具有复议资格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判断,事实上也有其他相反的案例予以佐证。”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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